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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二:《物权法》中的关键词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但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故,《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十三、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是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限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四、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如,甲将自己所有存单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如电视机、音响、手表等,后者是无形的,如股票、支票、汇票等。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十五、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如,甲受乙委托为乙加工一套家具,交货期届满,乙不支付加工款的,甲就有权留置该套家具。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不同(抵押权和质权需要单独订立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甚至需要办理的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要订立质押合同),其常常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发生的债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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