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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二:《物权法》中的关键词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八、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九、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出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但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十、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即地役权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一、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具有变价受偿性;具有从属性;具有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其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成立;担保物权应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单独存在。其不可分性表现为: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其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位物。
  十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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