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为全面、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对世权和绝对的权利。 比如,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即占有、使用权;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即受益权;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即处分权。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2.所有权是绝对权(即对世权)。所有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所有权是支配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
5.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六、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特征为: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比如,你租用别人一间房屋,你可以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而非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取得的合同性和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承包方将承包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和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在承包期内,因婚姻关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对于四荒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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