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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物业管理和物权法等若干问题

  2003年11月4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出台了新的《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其中,对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服务的项目、范围和工作要求作出详细的规定。包括:
  (一)综合管理;
  (二)房屋及小区公用部位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三)绿化;
  (四)保洁;
  (五)公共秩序维护;
  (六)停车管理;
  (七)消防管理;
  (八)高压供水;
  (九)电梯;
  (十)装修管理服务等。
  2.5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又称“物业服务收费”。
  (一)费用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1月5日出台《收费办法政策问答》,对其进行了解释。
  《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二)业主对物业管理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案例三
  2004年9月某小区业主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居住,并约定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由乙交纳。签约后,甲即向物管公司书面告知了租赁情况,乙亦向物管公司书面承诺由其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乙入住后一直拒缴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遂于同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交纳物业管理费,甲负连带交纳责任。乙辩称,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甲交纳。甲辩称,其与陈某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由乙交纳,其不再承担交纳责任。
  2005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业主李某负连带交纳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物管公司诉讼请求。
  点评:
  业主应该如期缴纳管理费。在房屋出租期间,业主将出租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物管公司,物管公司可根据业主和承租人关于“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交纳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但此时并不免除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当承租人拒缴物业管理费时,业主仍应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负连带责任。
  当然,本案业主李某交纳物业管理费后,其可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陈某追讨。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合理收费、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十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及其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六)包干制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十七)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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