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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物业管理和物权法等若干问题

  点评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本案处理
  本案《拆迁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补偿原告回迁商铺的面积为124平方米,而被告未完全履约,仅补偿原告104平方米,构成违约。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再补偿面积为20平方米商铺。同时,因被告补偿面积不足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参照当地租金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正确。
  1.7 回迁房的财产纠纷问题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房权证是主张房屋权利的唯一凭证,对房权证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更正,或者进行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
  案例二
  甲拥有一套老房子,2004年政府对甲所在社区进行拆迁改造,甲对购置新房享有优惠权利,但是因新房比旧房面积大,甲需要补交五万元钱。甲没有钱补交,就向其儿子乙商量,由乙补交五万元,将来房子的房权证署名为乙。后来,甲和乙一家全部搬进新房。但是,相处一段时间后,甲和儿媳冲突不断,甲这时反悔了,要求把房权证上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自己向儿子归还五万元钱。甲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没有为其立案。
  抛去改不改立案不谈,我们就本案的基本事实予以分析:
  本案实际上形成一个房屋买卖关系,甲把楼票卖给自己的儿子乙,但是乙并没有支付完全的对价给甲,对于这部分,是否该理解为赠与,或者主动放弃,尚有争论,这里面涉及到举证的问题。但乙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殆无疑异。在这种情况下,甲想把房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涉及到房屋的再次买卖,既然是买卖,就不能强制。因此,本案甲的诉讼请求不正确。但是,即便她更改了诉讼请求,向乙主张剩余房款,问题解决起来会充满曲折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
  甲为什么会遭遇如此尴尬?根源在于没有将其与儿子的关系搞清楚,以为是自家人就可以随意行事。但恰恰问题就出在这里,中国人做事喜欢“先君子,后小人”,开始为了情面,充大方,而一旦发生纠纷,又往往纠缠不清,悔不当初。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亲兄弟,明算账”,开始就立字为据,把什么都约定的清清楚楚。这样,即便日后发生问题,也有章可循。
  2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关系
  通常所说的“物业”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它和业主是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双方都有缔约的自由:有缔约与不缔约的自由,也有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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