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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改革趋势及其影响

  3.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由于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多于内资企业,这使得内资企业则通过各种途径,“假合资”、“假合作”,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帐面统计数字中有1/3左右实际上是这种回流的“假外资”。而利用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行为的更是屡见不鲜,如原设于优惠区域之外的企业将总部迁移到优惠区域注册,采取“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方式,规避税收等。
  (三)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的规范性文件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所实施的两部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立法层次不高,规定相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法方面颁布、实施了大量的部门行政规章,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15] 各地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还出台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规章甚至成为企业所得税法方面最具有操作效力的法律规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些行政规章虽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其法律位阶不高,规范不透明,法律规范效力不足,各个行政规章之间时有矛盾与冲突。如果由下位阶的行政规章成为超越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律,则必然使得税法丧失其固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违背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要求。因此,这些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重要补充的行政规章应当及时补充到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中。再者,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有10多年。其间经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更为明显,企业所得税制实施的整体社会、经济背景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法也应当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完善和修订。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趋势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当在实现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的基础上,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构建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此,笔者对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予以简要的分析。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构成要素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重要的内容便是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构成要件。针对当前并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构成要件规定上的差异,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主要在纳税主体、税率和税基计算等方面实现统一。
  1.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法律组织形式。由此看来,我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不仅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以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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