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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父亲对话物权法

  父亲:留置?是不是这样一个意思啊:别人欠我的钱不还,或者买了我的东西不付钱,我把他/她的物给扣留下来啊?
  土生:NO,NO,不是这个意思。留置在法律上有限定条件的,一般来说,只有在运输、承揽、保管中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打个比方,咱家的电视坏了,你拿到修理部去修理,假如人家给你修好了,你却不付修理费,那么人家就有权把你的电视留下来,给你一个期限,叫你支付修理费,但到时候你还是不交,那么,人家就可以把电视给卖掉,扣下修理费之后多余的返还给你,不够的你再交。而你刚才说的那两种情况,在法律上也有,只不过不叫“留置”,而是对你权利的一种自我救济办法,在理论上叫“私力救济”,但它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不能随便滥用,否则就容易侵犯他人的权利哦。
  父亲:法律这个东西真是好,想得很周到嘛。不过,法是人定的,人的脑子永远是不够用的,肯定也有不周到的时候。比方说,我以前看到电视里讨论拾了东西要不要让失主给报酬,一些人就说要给报酬的,但请来的那个法律专家说,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只有拾到东西的那个人还给失主的义务。
  土生:是这么规定的,“物归原主”嘛。这也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关,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拾金不昧,不必说请求报酬,就是你找不到失主也不能归自己所有,还要上交国家呢。
  父亲:这个规定我看不太合理。假如我拾到一根针,或者“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找不到失主,也要去交给国家吗?一根针才几毛钱,要是我去乡派出所交上的话,来回的路费和功夫钱也买好几包针了。哈哈
  土生:你倒是想的真多,只是法律在制定时先给了一个假设,那就是把人都想成好人了。同时还给出了一个假设,那就是,假如你拾了东西自己霸占了,那就是一个不道德的人。基于这样的理念,才有了那样的规定。
  父亲:话虽这么说,但有点违背常理。
  土生:所以有学者就说,法律要尊重人性,树立科学、客观的道德观。西方法律在立法时以“人性恶”为假设,规定了不少好的制度,很有人性味。我国的立法一般都是以“人性善”为假设,把人看成好人一个,或者认为每个人应该做个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所以在拾得遗失物制度中,也给了人这么好又这么高的要求。
  父亲:但这样规定也不是没有道理,站在遗失物主的考虑想想,就会有另外一个说法了。就像咱丢了东西,肯定盼望拾到的人快点还给咱。
  土生:西方有个法律谚语,叫做“物在呼唤住人”,意思是说,所有权人丢失了所有物,那个物就会呼唤主人,“主人啊,主人,你快来找我啊,我在这里啊,快来啊”。当然这个谚语不仅说的拾得物情形。
  父亲:不管怎么说,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一概说。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有些情况,拾到东西的人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
  土生:当然,国外一些立法对拾得人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是有条件的,比如招领期等限制,绝不是拾到东西就一定归自己所有。
  父亲:要是较真的话,我还是觉得拾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的。谁叫遗失人不注意保管呢。既然你自己不注意而丢失了,那么你就应该承担这个风险。
  土生:你这是在讲歪理。任何人都有过失的时候,老虎还有打盹的时候呢,美女还有不漂亮的时候呢,比如她万一哪天忘记了化妆打扮,也不一定整天漂亮的。哈哈
  父亲:汗,现在的女人,哪一个在出门前不照照镜子啊?都会忘不了打扮一下的。电视上不是说过嘛,人家专家说“美女经济”,她要化妆打扮,总归要多买化妆品,买好的化妆品,化妆品也是物啊,女孩子对化妆品享有物权。呵呵。
  土生:对对,你还懂的很多嘛,这样可以促使女性积极创造财富,购买自己满意的化妆品。
  父亲:叫我看啊,不光是叫女性积极创造财富,更是叫男人积极创造财富吧?你看电视里的化妆品广告,很多都是男的帮女的买了,女的笑得合不拢嘴。唉,扯远了,说了很长时间了,我就是一个种地的,知道得再多,我还是种我的地。你是民商法专业的,学这一行的,物权法出来后,你可以写点文章了。
  土生:尽管聊的时间不短,但聊的内容却仅仅是物权法的一点皮毛,还有许多问题,咱们还没谈到呢。例如,占有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它有不少奥妙,比如谁占有一般是推定谁有权的,他人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犯人家的占有权哦。再比如,现在高层建筑物很多,上面的住户之间要处理好关系的,物权法上有个名词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国外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公寓所有权”等。当然,这个问题在城市中可能会更多一些。
  父亲:肯定要规定啊,比如楼上的人要乘坐电梯,还有走廊什么的,究竟属于谁的,怎么用,要有个规定的。对了,说到城市的楼房,假如说我住在这座楼上,很朝阳,光线不错,但对面要是准备建造一座高楼,挡住了太阳怎么办?是不是也是你刚才所说的“建筑物分区所有权”?
  土生:规范地称呼应该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你刚才所说的太阳遮挡问题,不是这个权利所要规范的,物权法上还有一个东西,叫做“相邻关系”,它专门用来回答你所提出的问题的,属于采光权。也就是说,另外一个将要建造的大楼要尊重他人的采光权的。像这种关系,还有眺望权、排水权、通风权等等。我国《民法通则》里有规定的,就是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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