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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诉讼程序论——以公益诉讼为思考路径

  笔者认为,鉴于经济公益侵害行为实施者的强大性,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一般的个人不论在哪方面都无法与其抗衡,面对经济公益诉讼这一有力武器只能望之而不能用之,与公民个人相比,社会团体具有诉讼能力优势,不同的社会团体基于对本团体相关的公共事务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的了解与熟悉,在行使原告权利或承担相应义务方面更加方便,以团体这一组织形式介入更能产生强大效应,其影响范围更大。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在我国将来真正建立的经济公益诉讼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功效,构筑起同各种危害经济公益行为作斗争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经济公益诉讼应被理解成是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过程的一种程序制度,而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诉讼手段。公众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社会经济公益,必将增强其保护社会经济公益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念,这一增强同时也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民众基础。
  五、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在笔者狭窄的视野内,很少见到有关经济公益诉讼的专门文章,至于对建立一个怎么样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则更少有人进行过深入系统的研究。这种不愿(或不敢)突破传统观念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试想,没有人提出一些初步设想,那就没有形成争论焦点的机会,就不能诞生成熟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对实践的指导。具体到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没有一种可行性的制度设计,怎么能让实务界实验这一新型诉讼制度并由此而相信这一制度产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呢?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有“抛砖”之虞,期待能达“引玉”之效。
  (一)从判例到立法的上升路径
  美国在大量的司法判例积累之基础上,发展出“私方司法长官”理论,进而在若干经济法律、法规中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立法方式明示确定私人力量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向法院起诉的程序性权利。这种由判例上升为立法的路径应为我国所借鉴。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院审判时仍可作为法律依据适用,其公布的典型案例对各级法院也有很强的示范效力,并对全社会发挥着指向功能。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与美国的司法判例功能极为相似,为了避免立法的跳跃式引进所带来的振荡,我国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确认一定的规则,在积累相当经验的基础上,再通过司法解释逐步扩大原告资格[11](P.105),待时机成熟时,再在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中确立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二)原告资格的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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