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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

  比较国际社会解决票据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上述我国票据法确立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尽管我国尚未加入任何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但是我国票据法还是注意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特别是日内瓦冲突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的,从而保证了我国票据法在总体上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基本一致。应当说,这些原则的确立,为我国处理涉外票据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涉外票据立法逐步与国际接轨,是值得称道的一面。但是,从整个票据立法的要求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的需要来看,我国涉外票据法律制度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二) 我国涉外票据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其改进
  1.《票据法》第95 条有关涉外票据的界定只考虑了导致票据关系产生的票据行为的外国因素,而忽略了票据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外国因素。同时,在涉外票据中,因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票据法律关系均是涉外票据关系中可能产生冲突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票据法第98 条忽略了后一方面,即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4]
  2. 我国票据法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悖,且又没有涉外票据的特别规定,暴露出我国立法上的“特色情结”。
  我国现行票据法较之于《银行结算办法》虽然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如果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做为评价的标准来观之,借用谢怀 先生的话来说“,票据法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5]在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上,我国票据法没有能从《银行结算办法》向前迈进,仍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我国票据法对汇票发票人资格的限制,对银行以外的当事人签发本票的资格的剥夺,特别是票据法10 条把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混在一起,完全否认了票据行为无因性这一票据的根本特性,这不仅仅只是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相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与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格格不入。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票据制度和票据市场,上述“特色情结”导致的我国票据法在某些根本问题上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脱节是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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