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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我的小不动产

  在那样的保护秩序下,我那遥远的小不动产,也可能会遭遇外力的侵犯与干扰,倒不是因为地震与台风的外力,而是一种制度风险的存在叫我感觉不到制度安全,也就丧失了财产安全的平静心态。而在平等保护秩序下,“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会更加注重私有财产保护,更加努力地劳动创造财富,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我还有可能购置一处大不动产,做到城里一套,山里一套,并且创造与保持财富的积极性将会持续升高。因此,只有在平等保护的制度安全环境下,我才能真正做到“城里高房牢靠,乡下小屋不倒”。否则,我宁愿打一辈子光棍,做一辈子懒汉。
  其二,关于大产与小产的平等保护问题,也就是穷人与富人财产是否应该平等保护。巩献田教授在上书公开信中有一段系列“核心——陪衬”论,其中有句话讲到,“物权法以保护极少数人具有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的巨额客体的物权为核心,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目前最低限度的和急需的、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然而客体很小的物权为陪衬”,指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为“乞丐的要饭掏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乍一看,这些指责是颇有鼓惑力与煽动力的,这就是巩教授在公开信发出之后能够得到大量普通民众支持的“亮点”之一。这里仍然涉及到一个问题:物权法是不是分财之法?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在一次关于物权法的重要研讨会上曾经指出,“物权法不是分财之法,不能说两个人一穷一富,通过物权法使他们穷富平等”。确实如此,物权法并非财富分配法,它的功能在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基本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利用财富,这是由物权法的性质与任务决定的。作为一部私法的物权法,它只能完成对财富的保护秩序确立一套私权制度,向每一个人提供创造财富与保护财富的平等机会,不可能完成均贫富或者消除两极分化的任务。物权法在对待富人与穷人财富的问题上,是无法做到创造结果均衡的,只能使市民创造财富的秩序在有限的条件下、平等的机会中达到最优化,而不可能去把富人的财产加以特别限制,而对穷人施予额外施舍。简言之,物权法只是为所有的人提供创造财富的平等机会以及保护财富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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