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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权之“基本架构限制”——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修改限制的理论和实践

  与印度政府的预期恰恰相反的是,宪法42条修正案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基本架构”限制学说的影响力,其正当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1978年,印度议会再次酝酿修改修宪程序,按照草案的规定,如果将来的宪法修改涉及下列事项,就必须付诸公民投票决定:(1)宪法的世俗或民主特征;(2)宪法第三篇规定的公民权利;(3)自由和公正的选举;(4)司法之独立性;(5)公民投票之规定。虽然上述草案得到了人民院的同意,但由于议会联邦院的反对而未获通过。按照印度学者的看法,上述事项实际上就是议会眼中宪法之“基本架构”,议会的这个举措也意味着议会对于“基本架构限制”理论的最终接受。[50]而至少在1980年代以及之后,“基本架构限制”理论就已经成为印度宪法的一个确定命题。[51]
  七、简单的分析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修宪机关(议会)超越修宪限制的情形在印度表现得最为突出,议会与最高法院之间的斗争也表现得最为激烈。当然,自从印度最高法院在1980年的MinervaMills v. India案中宣告第44条宪法修正案之第55款无效之后,印度议会并没有再度掀起对抗,“基本架构限制”作为一个确定的宪法命题得到了各界广泛的接受。从表面上看,这一切似乎是表明,司法部门完全可以作为宪法的“唯一守护者”,对修宪机关是否超越修宪限制的行为进行有力的监控。不过,对于印度的这个例子而言,与其说它是司法部门可以成为修宪限制监控者的证明,不如说这个事例本身表明了印度法律制度的某种非正常状态。这种非正常状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印度议会对修宪权的滥用,宪法之修改几沦落为宪法之摧毁;二是最高法院与议会之间围绕宪法修改的争斗。
  本文认为,即使没有宪法的明文规定,宪法修改依然存在特定的界限。原因在于,其一,宪法并非条文的杂乱组合,而是一个承载特定价值的秩序体系。[52]例如,美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的目的,就在于“建设更完美的联邦”(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宪法的修改当然不能偏离这个方向。[53]其二,宪法修改不同于法律修改。立法机关修改法律的权力当然包括废除法律的权力,因为立法机关修改法律的权力并非来自特定之法律,而是来源于宪法;而宪法修改则完全不同,修宪机关的修宪权并非其固有,而是源于宪法之授权。既然宪法修改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现存宪法,因此从逻辑上说修宪机关决不能将现行宪法所承载的价值体系完全摧毁,这就像一个人无法抓住自己的头发使自己离地三尺一样。那种通过修改宪法将现存宪法完全改变的做法,事实上可能存在,但从逻辑上说这已经不是“修改”宪法,而是在“摧毁”宪法了。
  不过,修宪机关不能超越宪法修改存在的特定限制,并不表明法院可以当然成为修宪限制的监督者和执行者。这两者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换言之,司法审查不能扩展到修宪权之行使。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分权原则之下,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非绝对。如果法院既可以解释宪法,又可以宣告宪法修正案无效,则势必会威胁到法院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微妙平衡。其次,正像美国当代著名宪法学家Tribe所指出的那样,国会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事实,足以反映国家对现行宪法运作方式的深刻不满。诉诸宪法修改的行为,应当视为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已经出现某不连贯界点(a point of discontinuity)的信号。这个界点虽然没有达到革命的激烈程度,但远远不能以普通立法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情形之下,法院并不是具有解决此问题能力的适当机关。[54]再次,在印度,像美国一样,对宪法修正案的司法审查,以具体讼案的发生为条件。这两者之间的时间差使得法院的司法审查只有在某宪法修正案生效多年之后才能进行,而此时已经形成了以此宪法修正案为基础的、较为稳固的法律制度。这将使法院面临非常困难的抉择:如果宣告宪法修正案无效,就等于触发了一场法律“地震”。比如说,在美国,宪法14条修正案被称为美国宪法的“拱顶石”,[55]但由于在程序方面的问题,一直有人指责它是无效的。因此在20世纪50、60年代有人接二连三在法院对它的效力提出挑战。[56]但在这个时候法院所能做的,只能是维护,而决不可能是推翻宪法14条修正案。既如此,为什么非要置法院于尴尬境地呢?!最后,司法审查的意义,在于对多数民主施加一种必要的制约。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院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部分,当整个社会都处于狂热状态之时,即使法院保持清醒,它也不能独挽狂澜于既倒、独扶大厦于将倾。需知,司法究非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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