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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权之“基本架构限制”——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修改限制的理论和实践

  三、印度最高法院:从沉默到抗争
  从各国宪法实践看,印度最高法院对修宪程序的介入达到了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虽然印度议会曾强烈主张宪法修改系政治性问题,司法部门不能介入,后又通过宪法修正案试图将法院完全排除出修宪程序之外,但印度联邦最高法院依然深深卷入了有关修宪程序的纷争之中。
  对印度议会修宪权第一次提出的合宪性挑战发生在1951年。在Shankari Prasad v.Union of India案中,原告方指出,按照宪法368条产生的宪法修正案属于宪法13条第2款[15]规定的“法律”,而1951年颁布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将可能侵犯基本权利的法律排除出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且,宪法授予高等法院可以发布令状的第226条也被该修正案改动了,因此该修正案应当提交各邦议会批准,[16]而不是仅仅由联邦议会通过就可以生效。不过,由五名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法庭一致驳回了这个对宪法一条修正案效力的挑战。[17]法院认为,印度宪法13条第2款规定之“法律”,是指为普通立法权制定的规定或者规则,而不包括宪法修正案,因为它是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行使之结果。[18]
  1964年,印度议会通过了宪法17条修正案,由于它影响了为印度宪法31条所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因此马上有人对其效力提出了挑战,是为Sajjian Singh v. Rajasthan案。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依然驳回了起诉,维护了宪法17条修正案的效力。不过,在本案的审理中,最高法院却发生了意见分裂。尽管首席法官Gajendragadkar以及另外两名法官代表的多数意见依然坚持在Shankari Prasad v.Union of India案的观点,认为宪法修正案不属于宪法13条规定之“法律”,因此可以限制人民之基本权利,但另外两名法官则对此提出了质疑。按照法官Hidayatulla的看法,如果基本权利真的是“基本”的话,那它就不应该是议会多数的“玩物(plaything)”,制宪者恐怕并无此意。[19]
  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意见分裂或许表征了某种迹象的存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印度政治形势发生了大的变化,尼赫鲁去世,建国之父们相继离开政治舞台,国大党威信下降,各方都对国大党控制的议会提出了挑战。[20]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在1967年著名的Golak Nath v. Punjab案中,最高法院一反过去的顺从,对议会的修宪权提出了挑战。在本案中,印度政府极力主张修宪权是政治性权力,而不是法律权力,修宪权的运行并不会引起任何司法性问题,因此它完全在司法权的范围之外。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Subbarao对此的回答是,法院并没有裁决任何政治性问题,只不过是确定议会是否在修宪权的范围内行动。议会可能为了各色各样的政治原因修改宪法,而法院仅仅是认为,议会无权修改宪法特定的某些条款。法官Hidayatulla还指出,法院不能质疑宪法的效力,但法院完全可以裁断一条修正案是否遵循了宪法规定的修改模式,以及是否在宪法允许的修改范围之内。[21]最终最高法院以6比5的多数做出判决宣称,议会不能通过修改宪法剥夺或者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首席法官Subbarao总结了法院的三点结论:
  (1)议会修改宪法的权力源于宪法第245、246以及248条之规定,而非源于宪法368条之规定,后者只不过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
  (2)宪法修正案属于宪法13条所规定之“法律”,因此,如果它取消或者限制为宪法第三章所授予之基本权利,它就是无效的。
  (3)从本判决之日起,议会没有权力修改宪法第三篇(即基本权利条款)规定的任何条款,进而取消或者限制本篇奉为神圣(enshrined)的基本权利。
  法院还指出,宪法是持久的存在,不能以侵害(injure)、毁损(main)以及摧毁(destroy)其根本性质的方式来修改它。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根本架构的一部分,因此,修宪权只能被用来维护、而不能破坏这些权利的实质。法院认为,在宪法之下,没有什么权力是最高的,相反各种权力都受制于宪法。修宪权亦不能例外,它是受到限制的、而绝非无限的权力。[22]
  法官Hidayatulla还陈述了其几点独立意见:一是如果宪法修正案有限制或者取消基本权利之意图,那么基本权利处于修宪程序之外。二是最高法院在Shankari Prasad v. India案中的裁决(它承认了在基本权利方面议会的修宪权)的立足点是错误的。三是本法院已经宣告,基本权利不能被宪法修正案所限制或者取消,任何进一步的对这些权利的侵犯都是非法的。四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取消只能召集制宪会议为之。[23]他指出,由于宪法修正案属于宪法13条规定的“法律”,所以宪法第1、第4、第17条修正案严格说来是违反宪法因而无效,不过本裁决不溯及既往而只对未来的修正案有效。所以这三条修正案依然有效,但议会不能再通过类似限制基本权利的修正案。即使将来非得通过修宪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那也必须召集制宪会议进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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