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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关键区别在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在制定宪法时都是先召开“制宪会议”(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设“议会”、“总统”和“法院”三个国家机关,再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我国不搞“三权分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全部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在于,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梁先生认为,如果在物权法中出现“根据宪法”字样,那就是见事不明,混淆政体,因此,应当删除该字样。
  果真如此吗?请看笔者的分析。
  第一,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梁先生说,出现 “根据宪法”的字样,就会混淆立法目的与立法权限,而这是不可以的。
  首先,我们如何理解“根据宪法”?1、根据宪法的条文;2、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根据宪法的条文,由于宪法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第13条)而且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58条),那么,毫无疑问,“根据宪法”确实是表明了“立法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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