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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过节不涨价

  另外,列车在夜间停止广播时,每到一个站点,基本上是靠列车员口头报站的,有时侯也没有报站的情况,完全依靠旅客自己掌握时间。事实上,这也是不合理的。作为铁路方面,具有告知站点的义务,尤其是夜间旅行,旅客容易困乏,一旦睡过则会耽误下车,何况现在列车晚点情况比较常见,在晚点的情况下,指望通过预定时间来把握下车时间,是很困难的。说到晚点,晚点到达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只要不是不可抗力等情况的晚点,旅客受到损失,可以请求赔偿的。
  除了在合同履行中的这些问题之外,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义务不仅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系列义务,而且还有合同履行前和履行后的义务。这就涉及到旅客购买车票等问题了。春运期间,旅客存在买票难问题,所谓“一票难求”。所以,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旅客提供购票便利,是铁路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每年春节前后,各售票处排队购票的人可以说人山人海,且在高峰时期基本上是通宵排队的,雨雪天气也没有遮蔽的地方。所以,各地方铁路部门应该在购票这一环节多采取一些人性化措施,比如团体购票、增加售票点、延长服务时间等措施,铁道部也作出了延长售票时间的指示,一些地方也采取了适当措施,为购买火车票的旅客提供夜间售票服务,这种做法应该推广开来,让广大旅客受益。
  面对种种问题,旅客的满意率究竟有多少呢?能够站出来直接以实际行动叫板的又有多少呢?我一直主张,权利意识必须觉醒,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斗争的方式不仅包括牢骚与呐喊,也不只是上书与撰文,也应该敢于站起来、行动起来。去年,我和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张进德尝试着起诉了铁道部、北京铁路局与上海铁路局,最直接的考虑就是向站票座票一个价的不合理做法发出我们的声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时我们购买了K33次列车车票,从济南到上海,都是站票,与座票的价格是相同的。铁路方面对硬座作出了有座和无座划分,对始发地与目的地相同线路的车票收取了相同的票价,但提供的运输服务却存在明显差别,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支付了与有座票相同的票价,却没有享到被告提供的相应的运输服务,被告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导致合同显失公平。铁道部的定价行为,不仅违背了《价格法》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而且其定价行为在事实上属于合同价格条款制定的介入,表明其已经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了民事活动,构成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理应与北京铁路局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合同显失公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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