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约中财产流转的性质
本文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 (第27页)“在结婚之前,未来的新郎新娘(或他们各自的父亲)可以先达成一项协议,以保证缔结婚姻,这种在历史时代非正式的协议就是订婚(Sponalia)。”[3] (第152页)订婚即为婚约的成立。
在婚约关系成立期间,男女双方之间有着较为频繁的财产往来和财产流转,尽管这种财产流转关系并非婚约关系本身的组成部分,但却是以婚约为基础和前提的。在这种财产流转关系中,包括双方往来的一般财物转移和男方依当地订婚风俗付给女方的彩礼。3 双方往来的一般财物因男女正常交往而发生,本质为一般赠与,在实际交付后便发生所有权转移,无论事后婚约如何变更,所有权归属已定,不再发生财产返还与第二次转移问题,对此,本文亦不予讨论。而关于彩礼的情况却相对复杂,从我国习俗来看,它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后,婚事初定。西方一些国家称之为“婚前赠与(Premarital Gift)”,即一方对另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赠与订婚戒指或其他婚前礼物。[4] (第53页)无论怎样称呼,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为论述方便,本文将这种与婚约密切相关的财产统一使用“彩礼”的说法,并主要对作为彩礼的财产的流转进行分析。4 此种意义上的财产给付和流转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功能(即为了结婚的目的和成立婚约的功能),虽亦可认为是一种赠与的形式,但显然不能与双方往来时一般的财物赠与作同等对待。另外,本文所讨论的财产流转与归属问题是指订婚后相互移转财物的归属,而对于因婚约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归纳而言,主要有附条件说、所有权移转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1)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负担,如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5] (第428页)(2)所有权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与的财物交付对方,所有权就发生移转,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需返还受赠财产;[6] (第70页)(3)从契约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契约便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显示公平规则返还;[7] (第153页)(4)证约定金说认为,订婚是男方向女方给付的财物,主要是以证明婚约成立为目的的,因而类似财产契约上的定金,如果婚约解除,则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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