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中国不仅参加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而且由国务院总理在大会上庄严承诺在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被国家列为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的指导性文件。该议程中“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的首项行动的要求,“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政策体系,……。”
2003年初,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中国政府为落实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的精神所采取的切实步骤之一,《纲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的要求,提出了21世纪初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保障措施。
2006年,《十一五规划》明确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
从1979年至今,中国已经制定了数十部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在积累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同时,这些法律实施的效果,也充分暴露了管制型立法不足以解决全部环境问题的缺陷,迫使我们反思过去的立法决策,吸取教训,注重激励型立法措施的运用。
物权法正是这样一种以利益驱动型立法。
3、积极应对环境问题是现代民法最为普遍也最为鲜明的发展趋势,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
物权法发展的“第三个千年”特色
正如《联合国21世纪议程》所指出的:“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仅通过‘命令与控制’的手段予以执行,而且它还是经济计划和市场工具的一个框架。……然而,许多法律上仍具临时性和不完整的特点,缺少必要的制度上的机构设置和实施的权威性。”
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世界各国出现了两种明显的趋势:一是已经颁布了民法典的国家,对于包括
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典进行了评估,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设计了新的制度,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求,其中以《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和各种相关法律的制定最为典型;二是新制定民法典的国家,直接将保护环境的义务写入,作为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则,迄今,世界上最新颁布的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就是如此。
这些情况表明,今天的
物权法早已不是根植于农耕社会,而是处于知识经济与生态文明的时代,它不可能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通过“独善其身”来“兼济天下”,而必须注入新的血液、体现时代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