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规模的预付律师费模式是由工会和雇主提供的。另外,一些信用卡公司一直在通过每月收取少许费用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有限的法律咨询服务。据一家机构估计,在1991年中期,参与各种类型预付律师费模式的美国人有1700万。
二、公司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的法务部工作,属于该公司的雇员,但同时也必须是其工作所在州的律师协会的成员。管理公司法务部的法律顾问常被称为“总顾问”,往往也是该公司的副总裁。
在某种意义上,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和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类似:他们主要的工作是组织、建议、起草文件、参加商业谈判以及处理诉讼事务。但是,他们实际上有比事务所的律师更为广泛的职责——负责企业的法律职能。正如先前在讨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时已经涉及的,由于负责处理与为其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变得更加重要。
很多人认为,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是所有私人律师执业中最惬意的一种。应该说薪水是不少:一个刚进大公司工作的律师年薪是50,000美元,总顾问的年薪可达150,000美元到430,000美元。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更为重要的是一般公司法律顾问很少象公司制事务所里的律师一样晚上、周末甚至节假日加班。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公司法律顾问都是公司制事务所的前合伙人或者一般律师,他们中的许多人无疑看重更为宽松的工作环境。1988年,在公司法务部工作75%的总顾问和50%的普通法律顾问都曾在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工作过。
当然,一个律师去某公司法务部工作并不意味着一定能避免在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工作会遇到的所有问题。就人数而言,虽然许多公司的法务部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名律师组成(例如一个小银行或医院可能只有一到两名律师),但是据统计,象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样的大公司1988年法务部有超过500名的律师。
近年来,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不断加重。为了节约成本,公司越来越多地使用其法律顾问而不是出钱聘请其他事务所为自己做事,特别是在诉讼领域。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最近几年大型公司制事务所的收费涨得太多,使得公司认为雇佣全职律师更为合算。此外,随着公司法律顾问大量参与诉讼和其他争议性事务,又导致了公司和其法律顾问之间偶尔的冲突:作为公司雇员,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有忠诚义务,但同时又必须遵循律师的职责,当确信诉讼请求没有根据时,应当拒绝代理。这对在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不是什么难事,然而对公司法律顾问来说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可能会面临遭到公司解雇的危险。好在近几年已经出现相关判例,使发生利益冲突时遭到公司错误解雇的公司法律顾问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如前所述,与其他律师相比,公司法律顾问有更为广泛的业务范围,但仍有些领域是无法涉及的。这些领域主要包括:涉外业务(尤其是与欧盟相关的)、专利和商标事务、环境法律问题、劳动法律问题、公司购并、破产、以及反垄断业务。
三、为政府服务
在政府组织的各个层次上,都有律师为政府官员提供咨询服务,他们所代表的是政府的利益。这些律师分别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工作。
1、为联邦政府服务
联邦政府的法律部门是各行政部门中一个组成部分,被称为“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司法部的最高长官称为“司法部长”(the Attorney General)。作为总统内阁成员,司法部长是根据
宪法的规定,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的。
司法部长以及司法部的职权主要通过各地区的“检察长”(District Attorneys)来履行。在全美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中,一共设置了91个“区”(district),也就是说共有91个检察院和检察长。一些人口稀少的小州共同组成一个区,但大多数州则这有两个或更多的区,这些区的管辖范围与联邦地区法院的相同。
联邦地区检察长也是一个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的政治职位。当属于另一党派的人当选总统时,检察长一般会辞职,这样一来,新总统就可以任命他所在政党的人。但是,检察长有时也由法院任命。例如当老布什总统卸任时,对由他任命的77名检察长,克林顿总统要求并收到了他们的辞呈;其他检察长是法院任命的,当时也就并未被要求辞职。此外,偶尔总统也不变更隶属另一政党的检察长。
助理检察官地位低于检察长,他们负责在各区处理日常事务。助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往往并不明显基于政治,而是在于是否拥有贯彻上司的“检察理念“(prosecutorial philosophy)的能力,不过这种理念也多少带有政治色彩。一般来说,除了那些最高级别的职务,联邦地区检察院其他职位几乎不会变更。
在各州发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如果与联邦政府有关,则由事件发生地的联邦地区检察长管辖。在刑事方面,联邦地区检察长只能对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刑事检控,但不能指控违反州法的行为。典型的联邦刑事案件包括:抢劫联邦银行、袭击联邦政府官员、通过州际电话诈骗、违反联邦毒品法、非法持有武器、侵占联邦补贴基金等等。很多时候联邦犯罪和州犯罪会发生竟合,即违反联邦
刑法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州
刑法。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实践通常是由州来管辖。但是在普通的“街头贩毒”案件中,近来有“联邦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