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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三、“索尼案”之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困境:来自分散式P2P软件的挑战
  与“合理使用”规则不断经受技术发展和立法考验的情况不同,“索尼案”中更为重 要的规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复制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不承担“帮助侵 权责任”,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却没有受到技术的挑战。然而,近两年来新出现的“ 分散式P2P技术”和M-G-M Studios v.Grokster案的判决却使得这一为“索尼案”所首 创的规则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可以实现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 间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无需首先登录由他人经营和管理的网络服务器。基于P2P 技术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 。(注:用户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传统方法是登录到一个网络服务器,并从该服务器的 存储器中浏览和下载所需信息。如果用户希望向其他不特定用户发布信息,也需要在登 录服务器后,将信息上传至服务器的存储器中,供其他用户浏览或下载。服务器一旦关 闭,用户就无法从服务器支持的网站或FTP、BBS系统中获取或发布信息了。)关闭任何 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文件,这使得用 户获得和发布信息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因而被称为“自电子邮件和万维网产生以来互联 网上发生的最大革命”。(注:这是美国“因特网服务商协会”向审理RIAA v.Verizon 案的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提出的专家意见,见Amicus Curiae,U.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Association,p.6,引自RIAA Verizon,240.F.Supp.2d 24,at 31。)
  P2P技术固然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用 户使用P2P软件交换享有版权的MP3歌曲和电影,直接影响了相关版权人的利益。根调查 ,P2P网络上传递的文件中电影文件竟占到了31.9%,(注:Lorenza Mu?oz and JonHealy,Pirated Movies Flourish Despite Security Measures,Los Angeles Times,(December 4,2003).)被共享的MP3歌曲竟超过10亿首。(注:John Borland,Survey:Movie-Swapping Up;Kazaa Down,CNET News.com,(July 13,2004),http://news.com.com/2100—1025-3—5267992.html.)美国的唱片销售量2002年下降8%,2003年下降6%, 使用P2P软件交换MP3歌曲是一个主要原因。(注:The Recording IndustryAssociation of America,2002 Consumer Profile,2003 Consumer Profile.)
  P2P用户未经许可在网络中互相交换版权作品,无疑构成侵权行为。(注:在美国,未 经许可通过P2P软件“分享”作品侵犯了“复制权”和“发行权”,即使在我国也至少 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参见王迁:“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5期。)但版权人要追究个人用户的版权侵权责任无疑是不 现实的。为此,美国唱片业的版权人采取了“索尼案”中电影公司的策略——追究P2P 服务提供者的“间接责任”。这一策略在初期取得了成功,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P2P服务的技术特征:当时的P2P服务需要一部对各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内的文件 进行编目和检索的主服务器,而且只有注册用户才能使用。当注册用户在P2P软件中输 入一个关键词以搜索一个特定文件时,这个搜索请求会首先被传送到这部服务器中,由 服务器搜索其他在线用户的“共享目录”,列出所有符合条件的文件名称和位置,再由 这名用户通过P2P软件直接从其他“共享”这个文件的计算机中下载该文件。因此,早 期的P2P系统服务器的经营者对信息传递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在著名的A&M Records,Inc v.Napster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2001年认定:经 营P2P系统的Napster公司通过提供文件检索服务,实质性地帮助了P2P用户进行交换音 乐作品这一直接侵权行为,而且在收到版权人的反复警告后,没有通过终止侵权用户账 号的方法阻止侵权后果的扩大,因此构成“帮助侵权”。(注:A&M Records,Incv.Napster,239 F.3d 1004 at 1022(9[th]Cir.2001).)同时,Napster公司能够终止侵 权用户的账号,具有“监督用户行为的权利和能力”,而且Napster公司依靠侵权用户 人数的增加获得了广告收入,也符合“代位责任”的构成要件。(注:同上注,at 1023 。)法院据此判决Napster公司应承担责任。在与Napster案有相似案情的In Re:Aim-ster案中,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以相似的理由于2003年判决P2P系统Aimster的经 营者应当为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注:In Re:AimsterCopyright Litigation,334 F.3d 643 (7th Cir.2003).)
  然而,新型“分散式P2P技术”则完全摆脱了对主服务器的依赖。采用这种技术的P2P 软件具有直接搜索其他同类软件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的功能,而无需通过主服务 器进行文件搜索。目前流行的两款P2P软件:KaZaA Media Desktop和Morpheus就使用了 这种分散式P2P技术。它们分别由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 Net-works公司向网络用 户免费提供。虽然用户在使用这两款P2P软件时会看到自动弹出的广告,但用户无需进 行注册,也无需通过两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就可以从其他用户的“共享目录”中搜索和下 载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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