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是布坎南提出的最著名的命题[7](P2)。布坎南意义上的 “自由”与黑格尔自由意志上的“自由”,虽然是分属不同的层面,但均揭示出了所有 权本身与人格之间的关系。布坎南将自由理解为选择,强调法律必须赋予主体进行选择 的自由权利。因为,在布坎南看来,事情的关键是“自由选择”。“只要允许我们选择 ,我们就总可以通过不断的选择来改善我们生存的境地,不论这选择由以开始的境况是 如何糟糕。”[7](P3)黑格尔将人格等同于自由,他说:“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 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 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的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 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8](P45)那么,黑格尔所谓的“在有限中知道自 己的无限”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他所说的有限呢?答案就是所有权。“在他看来,所有 权是自由意志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形式。”[9](P74)也就是说,正是所有权 ,体现了有限中的无限。“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 粹主观性。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8](P50)申言之,在黑格尔的 理论中,由于人就是自由意志,因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为人所有。反过来,也正是通过 这种对于物的所有,来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保护主体的人格。当然,所有权之所以有必 要,也正是因为它的这项功能。如他所言,“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 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是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 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 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8](P55)
民法学者徐涤宇博士从单纯法学的层面上,将主体对于财产的支配权的功能概括为两 个:一是将特定客体归于权利人支配,无须借助他人以其意思作为支配该客体的依据; 二是因为此种支配具有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功能[5]。可见,所有权的功能分为两个层 次:第一个层次是人对物的占有。通过所有权这一法律权利形态,把一个事实状态转换 成一个价值判断,从法律的层面,确认主体对于该特定客体的支配。这一功能在更大的 程度上具有价值性,而非工具性。第二个层次则恰好相反,所有权排除了他人对于权利 人的非法干涉。这显然是从工具性层面上来归纳的。必须要明确的是,所有权的价值性 与工具性都非常重要,不应该抓住其一,不计其余。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仅是禁止他人 的干涉、阻碍,也包括着对于主体支配该物的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的内 涵,被布坎南理解为选择自由,被黑格尔概括为意思自由,且被主流法学所认可并不断 演绎。比如《拿破仑民法典》就将所有权定义为:“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 的权利,但不得对物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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