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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3、要贯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法律精神
  促使农民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自觉参加合作医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现代社会法律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的倾向。过去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某个地区某种情形下往往带有很强的强制色彩,最终导致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排斥感和恐惧感。因此在进行法律规范时,我们应遵循群众自愿原则。
  4、要明确规定医疗资金筹集问题,协调各方利益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推广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便是资金的筹集混乱问题。而资金的筹集问题理应为新型合作医疗的核心内容。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资金的筹集来源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与旧式的合作医疗不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多方集资的渠道。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资金的保障。
  5、要坚持立法保障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原则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更是建立和完善医疗体制的重要前提。目前,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起点比较低, 许多人还没有能享受到合作医疗的好处, 农民主要是以个人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 离社会主义医疗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差较远。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这就要求在立法上保证能够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新农合的法律规范,促使新农合健康发展,而不是求快、求急。
  (四)立法创新
  1、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
  尽管现在要求立法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的呼声很高,但在目前指定全国性的统一医疗法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是一种间接的很好的保障方式。这要求我们中央立法者应分阶段分区域有步骤的实施,赋予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相应的立法权限,引导促进正确的地域立法。
  (1)在各地域进行地方立法时可以在政府职责、财政责任、统筹级别、医疗补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异性。如:非常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有困难的,可以由乡级统筹逐步过度到县级统筹;富裕地区可跨地区地给予相邻贫困地区以经济资助转移,也可以间接性地给予医生适当补助,以降低该区的医疗成本。
  (2)加大城乡二元地域的互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主要在农村推广,但仍与城镇居民有很大的关联性。如:立法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城乡财政补助公平性,有时候倾斜才是平等,有时候公平离不开特殊保护。这一点也不错。
  2、加强少数民族党员作用
  在偏远地方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尤其重要,对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们党性纯,能真正的为当地少数民族做事。在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加快新型合作医疗体制的试点,立法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新农合过程中,少数民族党员可以说是中坚力量。因此我们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试点。
  (五)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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