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对于当前乡村的这种现状陷入了深深的迷思。几千年来,我们的乡村社会处于一个“无法”的社会,在这种无法的背景之下,社会也取得了进步,历史也继续向前发展着,民众的生活至少也能填饱肚子了。自西周以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尽管有专家声称这种现象早已经被打破了。但是事实上,我们的乡村生活至少现在来看还是一种“礼的秩序”。有人讲,并且很多人这也是承认的一个事实,由于当前的乡村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而熟人是不是法律来解决问题的,相反人情可能会更重要一些。因此这也成了很多人来解释当前中国的乡村为何没有形成法律秩序的原因之一。我对此并不以为然。反观欧洲一些小国,比如瑞士、挪威等等,国土并不大,或许他们的国家也是一个“熟人国家”呢,可是为什么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如此成熟而我们的“熟人乡村”却是如此淡薄呢?难道可以用单纯的“经济决定论”来解释我们与他们的不同吗?我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是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的,任何的偏面地不假思索地得出一种解释都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这一点对于那些成名的法学专家更为重要,因为有时他们带领了抑或引导了一个学科的研究方向,而年轻的学子们则是他们忠实的拥趸。
我以为,当前乡村人法律意识不强(最起码专家是这样认为的)的原因从大的方面来说有四个:其一“送法下乡”本身有问题;其二是“送法下乡”过程出了问题;其三是国家教育出了问题;其四是即乡村人根本不需要这种“送法下乡”(这里的法是指“国家法”。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法是来自于西方学人的观点,实际上所谓的“国家法”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民间法”则是一种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民间习惯抑或规则。当前做民间法研究的学者众多,其中以山东大学的谢晖教授做得最为有名,他并且专门还为此设立了一个民间法的网站。)现在让我们诸一来分析一下到底是不是以上这四种原因。
第一种原因即为“送法下乡”本身存在问题。上文我曾经提到过我以前的一篇旧文(“送法下乡”的另类解读)曾经分析过送法下乡的问题。在那篇文章中我已经隐晦地提出或者说已经开始感受到法的确并不是一种“东西抑或礼物”,它是任由我们送来送去的,换句话,法本身也是具有感觉的,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没有生命力的。(参见拙作:追寻法律的感觉)(3),当然即使你不赞同法具有生命力也没有关系,你把它当成一个物件儿也行。但是不知大家想过没有,即使你愿意把礼物送给别人也要考虑别人的意见呢?并不只是你喜欢送给谁就送给谁。民法上讲赠与合同还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如果一方具有赠与意愿而对方不接受,赠与合同也是不成立的。如果我们把这种关系拿到“送法”上来讲,即为你赠与法的时候也要考虑乡村人的意愿吧?如果乡村人不愿意,本身存在抵触情绪,即使送去又会有些什么用呢?一句话,“送去并不等于接受”啊!
第二种原因即为“送法下乡”过程出现了问题。当然这种原因存在的前提是“送法下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即不存在第一种原因所解释的情况。送法下乡的过程出现了问题比如送的方式不合理不得当、过于流于形式等等。如果是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可以采用更为务实的合理的方式送法下乡。然而实际上到哪去寻找更为合理的方式呢?除了那些借重大节日进行法制宣传之外还有什么方式呢?到乡村发法制传单?结果可能只会解决乡村人“手纸”的问题。类似的“炕上开庭”?这种送法下乡的可操作性有多大?又有多少人去听?此外,比如在乡村人众多的中心采用公审的方式来断案?这可能又会或多或少的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在我们当前中国人权历来被国外视为诟病的年代,这种方式最好不要采取。那还有什么样的更为合理的“送法下乡”的方式呢?利用媒体?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可惜我的实践调查表面乡村人大多数只喜欢刑事犯罪之类的案件。除此之外,他们也是提不起兴趣的。诸君读完这一段话之后,您是否还能想到更为合理的送法的方式呢?如果找不到更为合理的方式,我们是不是要反过来思考一下送法下乡过程本身或许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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