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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开瓶费”纷争应贯彻自治原则

  从严格的自主消费的角度观察,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没有任何法律对这种行为作出限制或者禁止。因此,当消费者到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时,应该注意,如果发现餐饮经营者有收取“开瓶费”的告示、声明或者要求,在其向顾客明确告知这一消费条款时,假如顾客对此明确认可或者不表示反对,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开瓶费”。假如餐饮经营者没有明确提请顾客注意这一条款,或者顾客在酒店明确告知之后表示了反对,那么,在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有权利当场拒绝支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因此,在餐饮服务实践中,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酒店、酒家、饭店等餐饮经营者,也应该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明确告知本店收取“开瓶费”,只有当顾客没有表示反对时,才有权利收取“开瓶费”,否则这一单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顾客有拒付的权利。
  有学者建议,应该通过立法来完善关于顾客自带酒水以及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问题,但“开瓶费“只是在消费领域的一种现象,这一提法本身也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实际上是酒店为了保证自己的营业利润而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作出的一种限制,消费者在消费时的自主权,在法律上已经有相应规定。因此,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专门针对“开瓶费”对法律作出完善或者修改的立法动作,现行法律规范在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调整和规范的空白,关键是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知能力。当然,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的标准与方法,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来加以调整。作为经营者的餐饮企业,要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尊重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权,重在以优质的诚信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而不是指望收取“开瓶费”增加赢利;作为消费者的自带酒水顾客,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到酒店消费时,应该对收取“开瓶费”的酒店内部规定特别注意,当酒店明确提醒注意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示;当酒店没有明确提醒注意这一条款,应视为酒店的单方意思表示,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对自带酒水的顾客也就没有约束力。
  可见,对于消费者有无自带酒水的权利以及有无向经营者支付“开瓶费”的义务,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思维,一概禁止或者支持,相反,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下,尊重市场规律,照顾利益平衡,或许更能润滑餐饮经营者与自带酒水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一言以蔽之,多一些自治空间,对避免商家和顾客的无谓纷争、维持和谐的消费秩序,都有不可小觑的法治意义与社会意义。
       2007年1月20日深夜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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