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平等保护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并不矛盾。应当承认,在我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方面有所区别,对不同的类型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和用人指标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差异,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贷款上确实存在这倾斜。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但这些区别与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
物权法是私法,它确立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关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其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
物权法的内容。事实上,各国在产业政策上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与统一的保护。另一方面,产业政策的差异主要影响的是财产的取得,而并不影响对已经取得某一财产权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之后的平等保护问题。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它们取得财产之前的差异,在取得财产以后,法律对它们的财产当然要给予平等的保护。
物权法并不涉及有关取得财产的优惠的调整,也不应该介入政策性优惠的领域。从
物权法角度出发,具有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财产,一旦确定其具有确定的归属之后,它们在交易关系中,就应该适用同一法律规则。
之所以说,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是因为我国宪法不仅确立了多种所有制形式,而且规定了对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宪法本身对财产的保护,就贯彻了平等原则的要求。例如,现行
宪法虽然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时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4]
宪法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但是,
宪法对各类财产规定的实际保护规则,并没有差别。尤其应当看到对各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国家的义务。例如,
宪法修正案第
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该条实际上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对非公有制经济义务,国家机关在行使各自的职权过程中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所以,按照我国宪法学者的一致看法,从
宪法本身的内涵来看,实际上也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5]。而
物权法的平等原则,只不过是
宪法平等原则在
物权法中的具体表现。
之所有说,平等保护原则是符合
宪法的,是因为对各类财产的平等保护符合
宪法平等保护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基本的宪政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就宣称,“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认为,
宪法中的平等既是一种基本权利,又是一项
宪法原则。因为“
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是一种以宪法规范的平等价值为基础,在
宪法效力中体现平等的内涵。”[6]所谓“法律面前的平等”或“法律上的平等”这一类的宪法规范,对于国家一方而言,即可表述为“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即可表述为平等权。[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也包括了财产权的平等。一方面,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权利的平等,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依据平等原则,必然应该与公共财产一起受到平等的保护;另一方面,财产权作为主体的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其主体资格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财产不平等就谈不上主体的平等,尤其是对企业而言,企业与其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企业财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血脉。从一定意义上将,企业本身甚至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才财产。在一些企业买卖中,企业本身也是当作财产来作为交易的对象的。如果财产不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主体是不平等地,势必会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在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
宪法,而法治国家的特点就是要对各类主体进行平等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不仅仅是所有制形式本身要求平等保护,而且各类财产权要求平等保护,法治社会的根基就是对所有社会主体都要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