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检察机关工作规划中还没有规范化、制度化。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往往以案就案,而未将其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政治效果延展提高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高度,使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缺乏连贯性、系统性,造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单纯化,而未实际贯穿于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故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上,其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以防为主,注重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而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多以打击惩罚犯罪即事后治理为主,却忽略预防犯罪工作即事前、事中综治。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存在此种倾向,存在预防工作是当地党委政府的事,检察机关只要做好法律环节的公正执法工作即可的不正确想法。但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的初衷而言,这种事后综治的做法并不能真正充分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用。
3、检察机关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方式、机制及综治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还不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个长期广泛的社会工程,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检察机关的系统调查研究工作往往不够,平时检察调研工作中也没有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联系,这是与新时期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
1、检察机关应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并实际贯穿于各项具体检察工作中,使之制度化、系统化。工作中应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在人员、机构、制度上落实并注意检察工作延伸性,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2、切实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取得成效,必须加强对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预防,以减少犯罪,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特别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以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此,最高检专门做出了《
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切实执行。预防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找出其内在规律,健全完善防范机制,并做好法律宣传和咨询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应结合办案,推进案发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堵漏建制,阻遏职务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