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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刍议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预防减少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做好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一方面通过严厉打击监管改造场所内犯罪,震慑警示犯罪分子,打击重新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另一方面要认真查办监管、改造、劳教机关干警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对社会上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的回访考查和安置帮教活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减少失控现象,巩固改造成果。
  (三)检察机关应发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不可避免地大量发生。而这些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往往掩盖着各种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及违法犯罪现象,处理不好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和良好经济秩序的顺利发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认识,通过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行法律监督,以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造成裁判不公的错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同时,对法律裁判正确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以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四)发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职能,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对于预防减少犯罪,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防范措施,构筑全社会的预防犯罪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工作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要注意发现行业或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行业单位的犯罪预防。其中特别要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建立警示基地、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建立检察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有效犯罪预防机制。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通过控申举报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涉法涉检案件,不断完善举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举报宣传,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履行好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应有职责。其中,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积极发挥窗口职能,做好对上访申诉案件的调解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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