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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行政法的新发展

  (1)主流传统上的结构(总则部分)
  1)行政法的初步宏观阐释——动态的平衡而非机械的排序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经历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的发展过程。罗豪才先生的平衡论试图以一种平衡来结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在水一方”的分离,推动行政过程从权威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但这种平衡是我们难以以一种统一的标准说清楚,所以也就有了理论的纷争与现实的质疑。但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只能是基本的共识。现代行政法对自由与秩序在总体上也不作简单机械的直观排序,而是在许许多多的个案中,行政法灵活的达到了一种动态的平衡。案例与潜规则很多时候就显得很重要。
  2)行政法的中观阐释——合法合理原则下的人文精神
  行政法的中观层面在于行政法的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可以归结为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包括三个原理:法律的保留,法律的优先,司法审查。行政法最重要的努力是把行政尽可能地置于法治之下,以警惕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注重以人为本。行政法的第二个基本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做出行政决策的时候,至少是谨慎的。
  3)行政法的微观阐释——追求完备而不封闭的具体制度系统
  行政法具体的制度在微观上更进一步的实现着行政法的追求,即尊重行政效率的同时,最大可能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也实现着社会秩序的要求。目前具体制度的框架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具体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现在我国相关的行政立法发展很快,但相关的立法实效值得检讨。仅仅靠一部立法就解决某个领域所有问题的思路值得商榷。
  (2)中国行政法新的突破(分则部分)
  1)分则的内容。分则的内容有些传统上也讨论过,但不够深入。分则部分讨论的是公共服务主要部门的具体行政法问题。比如水资源的利用,电力系统,铁路系统等公用事业的行政法的贯彻、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法的规制等等。在这些具体的领域,行政法传统的基本理念开始得到进一步贯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具体的研究路径上,我们开始部分切入了行政过程,传统隔岸观火的行政法考察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政发展的需要。
  2)具体的研究方法。这时候的考察遵从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维。在选择切入的方法时,行政法不再画地为牢,政府规制理论,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的分析方法一定程度上得到应用。在这个意义上讲,它的行政法律性质似乎从传统的角度看,就不那么纯粹了。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讲,这难道不是行政法的一个新的动力与活力所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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