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环境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依然广泛存在。以下列举的只是部分而已:偶尔在软盘中的复制,不论是电子出版物的部分还是全部;为浏览目的偶尔复制而不是出于为永久性储存目的的复制;个人将电子出版物打印一份;图书馆应个人的要求,打印电子出版物部分内容的一个复制品;个人为永久性储存的需要,把电子出版物的一部分复制到磁盘; 应个人的要求,为永久性电子储存的目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将电子出版物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等,均为合理使用。
在网络空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仍然适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与模拟空间相比,网络空间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用户使用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方式都具有独到的特点,传统的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空间。现在的问题是: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范围是应当扩大还是缩小。对此学术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扩大,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网络著作权发展的特点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正迅速蔓延至整个网络,而使用者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则滞后。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权利信息管理权、电子数据库保护等,而权利扩张与权利限制却没有实现平衡。从理论上讲,权利与权利限制并存,而且权利范围与权利限制存在对应关系,即权利范围越大,对权利的限制也应越多,网络著作权的扩张同时必然意味着这种权利限制的扩张。
第二,既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都延及数字传输,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权利反而受到严格限制是不合理的。现行国际著作权公约对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是对消费者公众利益保护的倒退,也不利于作者本人对知识产品的再创造。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主张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不但不能扩大,反而应根据现行
著作权法进行严格解释。
笔者则认为,简单地主张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应当扩大或者缩小是不必要的,因为网络空间著作权的范围和用户使用作品的范围都相应地得到了很大拓展。权利扩张后权利限制也相应地被扩大了。关键是要针对网络空间不同著作权来确定对应的、适中的权利限制,特别是合理使用。当作品延伸至网络空间后,并不是所有的著作权都扩大了或者缩小了,而是有的可能被扩大,有的则有可能缩小。探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问题时,确实有必要对一些重要的著作权权能作出考察。如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合理使用也同样值得研究。以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而论,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临时复制,远程教学中产生的复制,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的复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计算机系统在提供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复制等应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经济学分析:以交易成本为视角
运用交易成本方法也可透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在当代,数字技术的出现深刻地影响到了著作权保护,甚至对著作权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是因为,在数字化环境中著作权作品可以通过网络特别是因特网的形式被自由地传输、复制、下载,只要具备起码的计算机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点击鼠标获得数字化作品的电子版本并进行远距离电子发送。著作权人却很难控制网络空间的大量的未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网络空间的失控无疑会极大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为此,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被提出来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为了在网络空间保护其著作权不受损害也往往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他人随意接近和使用著作权作品,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技术手段还得到了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支持。技术措施对网络作品的限制比起硬件环境中要强,这相应地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技术上的人为割断产生了著作权人单方面控制的合理性的疑问,如何在网络空间既做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使合理使用原则继续发挥效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数字技术的发展无疑使著作权的发展面临严重挑战。对作者创作的激励和公众接近作品之间精妙平衡的传统平衡机制在数字环境下也同样遇到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作品被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空间被储存、传播与利用。在这一虚拟空间中,新的著作权问题很多,如在计算机存储中的临时复制是否侵犯著作权、对复制保护技术应当授予多大程度的保护、对演绎作品授予专有权应当有多大,合理使用原则对于影印复制和减少复制传播成本的其他手段等。由于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便捷地与作品使用人进行作品使用许可,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授权使用的交易成本将大大减少,根据合理使用的交易成本方法分析的原理,这必然会要求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本杰明.R.库海恩主张,数字技术的使用将会戏剧性地降低交易成本,而这为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提供了正当性。 还有学者认为,在数字环境中的交易可以达到几乎没有成本的地步。权利管理机制所带来的主要经济利益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成本的减少。由于计算机技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被缩小了。由于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市场失败的例子,将会随着技术降低交易成本而减少。技术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是通过增加在市场和使用之间巨大的和急速的市场交易来实现的。 其实类似观点在美国早些年颁布的信息高速公路白皮书中即有体现。该白皮书建议合理使用范围根据著作权保护之需要应当缩小,并且合理使用的举证责任在用户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