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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制与宪政转型

参见注1。
参见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P178。
如2005年6月4日,湖南将嘉禾搞野蛮强拆的县委书记和县长撤职。据新华社报道这是中共湖南省委经国务院批示进行调查之后,作出的决定。上报经国务院第52次常委会议“同意”。第二天郴州市任命了新的县委书记,并提名了新县长。按目前政党的人事制度,市委有权任命县委书记是常态,撤一个县委书记却要省委研究,经中央政府同意,是非常态。从湖南的一个市到国务院,之间千里迢迢,中间经过各级领导官员的同意链条,这既是一个权力传输也是一个责任和风险传输的链条。平常地方人事任免不会惊动中央,各级政府或中共党委在程序上有权限划分。但嘉禾的野蛮强拆显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种情况下往往地方党委和政府就不敢擅作决定,因为害怕承担决策的责任。而中央也可能担心地方的擅作决策给自己传递风险,而往往选择主动干预。这时易地为官体制下的“潜规则”就出现了,正如案件有重大社会和政治影响可能改变司法管辖权的级别一样,面对重大事件,书面上的政府权力纵向划分就会失灵,让位于一套垂直化的请示和批示制度。但到底请示和批示到哪一级,又将“问责”到哪一级?只能视影响大小和时运好。所谓道心惟微,人心惟危,制度也就因此失去了基本的可预期的功能。
参见笔者《罪己诏与孔多塞定理》一文。
《梁启超法学文集》,中政大出版社2000年1月。 
  关于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政制的沿革史料,除有另注明外,主要参考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2年;喻希来主笔《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研究——历史、现状与改革模式》,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2002年内部书稿。
如2005年在吴国光提出的“县政中国”论和王思睿提出的“州政中国”论之间的学术辩论。参见吴国光《略论“县政中国”——从分权到民主化》,《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1期,P34—42。王思睿《州政中国:大国民主中的地方自治——与吴国光商榷》,http://www.world-china.org。
从戊戌变法中康有为的《废省论》以来,省制问题一直是政体变迁史上的讨论热点。参见张文范主编《中国省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此书收录了近代以来关于扩省与缩省主张的主要文献。目前针对地方主义的兴起,也出现了扩省的呼声。2005年,据报道中国的现行省级区划数量可能由现在的32个增加到50个甚至更多。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一张重新划界后的行政区划图。后经有关部门出面澄清,“那只是一个学者建议方案,并非定案”。 
  见胡春惠《明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P2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5月。
参见胡春惠《明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第一章《清末地方主义的兴起》,第四节《清庭的反制措施——中央集权》和第五节《地方的反中央集权活动》。
《明夷待访录·田制一》,转引自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
参见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P69,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秦晖将中央集权制的传统称为“大共同体本位”,将地方自治的传统称为“小共同体本位”。他对中国史的研究,也指出“大共同体本位”恰恰是造成中国史上周期性的“社会爆炸”的根源。
这一结论受到毛寿龙先生在“欧盟宪法和中国宪政转型”国际学术研讨会(2003年,北京)上的发言的启发。 
  笔者在2006年2月参加悉尼科技大学“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国际研讨会,提交本篇论文时,蒙澳大利亚汉学家古德曼先生惠赐他的博士论文《中国西南地区的地方与中央关系》,英文,未刊稿。他在论文中研究了1949年后的中国西南地区(李井泉时代)的政治关系,提出“内部殖民”的概念,指称传统中央集权体制与现代极权主义相结合下的地方政制。
参见陈抗《财政联邦制与地方政府行为》,以及钱颖一《地方分权与财政激励:中国式的财政联邦制》,“公法评论”网站,http://www.gongfa.com。另见Gabriella Montinola,钱颖一和Barry R. Weingast的《联邦主义的中国模式:经济成功的政治基础》,《世界政治 World Politics》,1996年。这篇论文对美国的中国当代政治研究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Robert D. Ebel《财政分权和公共支出管理》,世界银行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cn
参考注8。
Roy Bahl《财政分权制的实施原则》,世界银行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cn/
参见笔者《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冲突:以SARS疫情为例》,《当代中国研究》2003年6月期。
甚至在中共十六大上,地方在财权上的分立开始更进了一步。十六大政治报告提出了中央与地方在国有资产产权上的分立。地方政府在公法上的独立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这使得其和中央在政府职能和财政责任上的划分开始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放在宪政主义的思路甚至联邦主义的框架下,方有可能。
除财政联邦主义外,最近几年在建立对非税收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上,地方对大一统的“国家财产权”也纷纷表示不满。那些财产积累的地方的、个别的经验,对抽象的“国有资产”的概念也是一种瓦解。在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必然会提出对国家财产的“分家”要求。如2003年江苏省向12家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在省委主要领导的讲话中,着重强调这些资产是“全省人民几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共同财产。这种对地方利益的深切关注,促成了近年来中央与地方分享和分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世界银行专家在讨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制时,便将“由地方任命主要官员”和一个独立的“地方议会”列为财政分权系统“必需具备的条件”之一。见Roy Bahl《财政分权制的实施原则》,世界银行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cn/。
季卫东认为,“在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中央与地方的日益尖锐的矛盾方面,我赞成郑永年、吴国光的观点,即跳出‘集权’与‘分权’的两分法,寻求一种能统合中央与地方立场的制度安排,这意味着形成某种中介机制,达成制度上的妥协。其中十分重要的是要处理好国内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参阅郑永年、吴国光,《论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制度转型中的一个轴心问题》,《当代中国研究》第45期。及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 ──对联邦主义及社会整合的看法》一文。但上述观点轻易回避了“集权与分权”对于地方利益正当性的确立是一种无法超越的现实。将思路过分放在虚假的制度设想上,而不是放在地方利益寻求正当性的努力和相关冲突对于制度设想的推动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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