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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制与宪政转型

  从技术上说,针对司法权的合法性危机和受制于地方行政的困境,人类宪政史的有限经验只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建立一种具有正当性的裁判权模式路径:即通过诉诸超验价值的违宪审查制度和诉诸经验理性的陪审团制度,“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没有陪审团制度,就没有普通法尊奉先例的原则。人们通常将英美法的特征理解为“法官造法”,事实上普通法最基本的政治哲学特征,恰恰在于无论法官,还是立法者,都不能单独支撑起裁判权的正当性。除了邻人之间的裁判外,陪审团制度还依赖于另一个圣经基础,即“十诫”的第三条诫命,“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及第九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这一系列基于基督教信仰的绝对的道德律令,使普通法的诉讼程序可以有指望的得以展开,为判例的正当性提供最重要的一种扶持。而在那些缺乏对“十诫”认同的国家,构成普通法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如“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几乎无法仅仅作为一种技术而被复制。邻人之间的信任和按着公义的审判一旦成为不可能,人间裁判权的展开,就要被迫依赖于某种国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自以为义和自我伸冤的法律权威。也被迫在此前提下以怨恨、义愤或报复的正当性为惩戒提供论证 。如民间的“包公崇拜”,其实质并不是对一种游离于君皇之外的正义标准的崇拜,而就是国家崇拜本身。一切普通法之外的审判模式,都免不了使审判活动,成为塑造中央集权体制和国家偶像崇拜的一部分。
  在目前,利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将事实裁定与法律裁定分离。这样可能为司法权提供新的合法性的增长点,缓解信任危机,同时也为未来宪政转型中精英式的司法权的崛起留下足够余地。但目前中国推行的陪审员制度(参审制度)恰好相反,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进行混合审理。一面职业法官参与事实认定,无助于缓解分辨事实给法官施加的合法性压力。另一面一个“一般不低于大专文化”的非法律人士,经过短暂培训就能进行法律审理,则是对司法的精英化道路和共和主义精神的否定。推动司法成为国家制度中直接民主色彩最浓的领域,是一种饮鸠止渴的路径选择。其中隐含着对于民主制度和司法独立的双重伤害,也表明司法权的信任危机到了如此严峻的地步。因为人们接受一种降低专业标准的审判制度,唯一理由是民众对职业法官的信任,已经落到对陌生的邻人的信任之下。
  事实上,在地方主义开始崛起的多元格局下,一个中央集权的中央,将比地方自治的地方,更容易成为不民主的政治制度的牺牲品。一件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冲突,就可能将中共体制的技术力量彻底耗尽。中央集权制在每一天当中的崩溃,将会比中共政治局在某一天的崩溃,对中国未来的宪政转型来说更为重要。遗憾的是尽管对地方自治或地方民主化的讨论较多,但目前学界对中央集权制本身的研究和剖析还相当匮乏。
  
【注释】  参见笔者的《乡镇的自治与限政:步云的乡长直选之后》一文,《当代中国研究》2003年12月号。
民国初年袁世凯的地方官制改革,就是这种模式。1912年参议院通过省官制案,仿照当时普鲁士的做法,在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之间进行妥协,将地方政权分为自治机关和官制机关。地方议会自治,但省长由中央简任。这个做法是对各省事实上的独立状态的容忍,但还是遭到各省督军的通电反对。
在维新变法和清末立宪中,很多人已对法国的中央集权制有认识。如梁启超认为法国虽号称民主,但民主绩效反不如英国,就是他的地方自治之力不如英国的缘故。见梁启超《答某君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饮冰室文集》十一。
钟群《比较宪政史研究》,P95,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参见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 ──对联邦主义及社会整合的看法》,这是作者在“未来中国国家结构与宪政体制”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意大利一九六八年颁布州制实施法的事实也证明了单一制国家可以导入高度地方分权。塔罗(Sidney Tarrow)在分析法国和意大利这两个国家的地方自治性时指出,法国的市长比较顺从中央官僚机构的技术性政策,而意大利的市长更倾向于顾客政治,利用中央官僚机构来达到地方的目的。作者指出日本也是单一制国家表现出若干联邦制特点的一个典型实例。作者因此认为,发展地方自治不一定非得采取联邦制,单一制政体下的地方自治也是一种选择。但这是以地方自治而非以联邦主义为进路的思考,或仅以地方自治为联邦主义的主要现实目标。
如韦伯认为“正式的皇家行政,事实上只限于市区和市辖区的行政”,《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P145。萧瀚认为中国古代在春秋大一统的表象下,有着高度的地方分权。甚至在立宪主义兴起之前,中国的士绅自治和科举制等制度因素,使古代中国在“中央与地方分权领域可能是解决得最好的国家”。萧瀚《科举宪政制论略》。
刘军宁《土地财产权与村镇共和》,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网站,www.jiuding.org。清末,黄遵宪主张地方自治,也很看重中国传统的乡村自治原型与现代的地方自治诉求之间的融合。他呼吁地方士绅“自治其身,自治其乡”,积极参与学校、水利、商务、农事、实业和治安等本地应兴应革事宜,再由“一乡推之一县一府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转引自吴桂龙《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见宪政论衡网站,www.xianzheng9.com。 
  清末戊戌维新派普遍主张自地方自治,在中国史上第一次对这种易地为官的外来政权特征进行了阐示和抨击。如谭嗣同批评在易地为官制下,异地赴任的地方官在所辖之地往往“视民如驿卒”,而民则“视官如路人”。见《谭嗣同全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39。梁启超则斥道:“以数千里外渺不相属之人,而代人理其饮食、讼狱之事,虽不世出人才,其所能得者几何矣”。见粱启超:《戊戌政变记》,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33页。更早在1898年初,黄遵宪回国代理湖南按察使,在湖南襄助推行新政,他在发表演讲时将朝廷任命的地方官称之为“宴会之生客,逆旅之过客”。并称这种官僚制度是“举吾身家性命田园庐墓”,“委之于二三官长之手,曰是则是,曰非即非。而此二三官长者,又委之幕友书吏家丁差役之手而卧治焉,而画诺生啸焉”。见《湘报》,中华书局1965影印本,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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