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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制与宪政转型

  即使是中央集权程度最高的行政体制,也不可能将权力的触角如臂使指的伸到每个遥远的角落,因此行政权在事实上的纵向分配是不可避免的。老百姓常说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如果权力是自上而下、长途跋涉赶来的,那么一个漫长得不可想象的代理人链条也不可避免。在中央集权制下,一个距离民众最近的官员,反而在合法性来源上距离民众最远。无论是奉天承运还是三个代表,在逻辑上都是直接赋予给最高统治者的。而那个离我们最近的官员却离那个最高统治者最远。他和某个管制对象的政治合法性的关系就是这样的:他是有权进行统治的那个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人……
  这个事实带来两个重要的效果。
  第一,来自权力中枢的意志到了最基层,几乎没有任何方法能保证它不被扭曲。几乎没有辅助性的制度可以担保层层代理之后,末端代理人的行为还能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动机。一个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体制就像一个摆钟,只可能在极端的专制和极端的割据之间反复。与通常的看法相反,割据与分裂恰恰是中央集权体制衍生出的产物。其一,越是缺乏横向分权的集权体制,越容易产生割据。三权分立通常被理解为横向上的分权,但它同样也会产生纵向上的制衡效果。因为每一级地方政权的三权分立,会瓦解地方政权在政治上的自足性。尤其是一个拥有独立权威的完整的司法体制的存在,使一个实行分权原则的地方政权在一种法治的统治方式下,不可能具备自足的权能和正当性。其二,越是加强纵向上的行政集权,就越有机会导致地方政府的诸侯化 。中央集权体制下的中央政府理论上可以干预地方的一切政务,但事实上行政权将不可避免的批发给各级代理人。中央政权又必须保持行政权在理论上的一种完整性,因此这种分散必然缺乏明确的纵向分权,其边界只好随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实力比较和政策走向而随意收缩或膨胀。一旦地方的实力强盛起来,中央就缺乏控制诸侯的更为稳定和安全的制度设计。历史上没有一个皇帝能解决这个问题,就像没有一个实行国有产权制度的政府能解决国有产权体系的代理人问题。御史、观察使、巡抚、总督、监军、政委、督察员、稽查员,各种技术层出不穷。但只要不从中央集权转向多中心的自治和分权,都只能治一时之标而不能医本。
  第二,越是贴近个人的权力,反而越是专断和蛮横。因为权力没有和权力的管制对象建立起一种和平的政治渊源,即地方的民主与共和。本土的暴力机构没有和本土的人民达成契约化的谅解,官员手中的权力自上而下,与辖区内的公民无关。这样的政权本质上是一种“外来政权”,有汉学家称之为”内部殖民” ,带来权力的膨胀和冷漠。因此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即便最高权力实现了合法性的民主化转型,不再是皇帝、独裁者而是一个民选领袖。地方的政治仍然是非民主的。地方一天不能自由选举,对地方而言政治就是专制的。
  清初,顾炎武回顾明朝和历史上愈演愈烈的专制主义倾向,曾提出一个打破两千年秦制的救弊办法,就是回归分封制下的地方自治,“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通过分权于下,实现多元的地方的共和政体对于中枢的制衡,并能够有效的去伸张地方的个别利益。顾炎武的纵向分权方案,明显带有现代联邦主义的色彩。因为这已不是简单的对行政权的纵向分配,而是对地方政权某种独立地位的认可。这就接近了联邦主义双重主权、两级政府和复合共和的本质特征。
  三、财政上的中央与地方分权
  在市场化的压力下,中央集权体制首先在财政上开始崩溃。自从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包干体制改革,及90年代全面向地方放权让利的改革以来,一个财政上的单一制的中央集权体制今天已经不复存在。西方学者对于财政包干体制通常持有正面的评价,认为其导致了一种中国式的财政联邦制格局,使中央政府的权力(非政治性的权力)大大削弱并有力的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这一财政联邦制的走向在1994年分税制下,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妥协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地方政府尽管并不拥有类似联邦制下的征税权,但正式拥有了14种地方税收的支配权。庞大的预算外资金更是完全自由支配,并不与中央财政分成。地方财政预算也正式脱离了中央政府的控制,预算案不再由中央政府批准而改由地方人大批准。省级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决定 。从这一点看,中国今天的局面,要比清末更好。
  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收入上分开了,收入上的划分必然带来政府支出义务的划分。地方相对独立的享有对地方赋税的支配力,也就以相对独立的责任主体地位,向该地区的民众承担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和政治责任。然而,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收入上的分权是十分清晰的,但在财政支付上的责权划分迄今却存在着相当的模糊性。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情形。美国经济学家Roy Bahl曾指出这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改革中一个常见的本末倒置现象。理论上说,应当由事权来决定财权,中央政府首先必须确定地方的支出责任,才可能达成对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但是因为“支出责任的划分更多地涉及到政治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使行政性的财政分权向着政治性的地方自治转变,比如要求中央权力和政党力量放弃对地方大员的人事控制权 。这是目前中共的一党专制体制不愿意承受的。所以长期以来,中国的财政分权停留于财政收入的分开,但财政支出和相应的政府分权却停留在责权不明的状态 。在平常状态下这样的模糊性因为惯例的存在而不太危险。但在任何突发性社会事件中,因责权不明而导致的行政低效、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甚至危机中的政治风险,就会随着冲突的加剧和财政负担的大小尖锐起来 。
  地方独立财政的确立尽管在事实上得到了中央政府适度的默认 。但“分税制”还不能称为一种宪政意义上的分权。
  其一,地方利益在政治上的正当性,并未得到任何法律的追认和价值观念的支撑 。换言之中央集权的财政秩序并未彻底消失,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非制度性的容忍。中央权力牢牢控制着地方大员的政治前途,迫使地方大员放弃和牺牲正当化的地方利益。在地方民意机构和社会舆论均缺乏有效施压途径的情形下,这是一种以意识形态为体、以人事权为用的威权政治,加上易地为官淡化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血肉联系和道义责任 ,这种对地方利益主张的打压和对一个声音、一种利益的维护,是轻易而举就能办到的 。同时中央权力也可以很方便的透过政党系统和意识形态的力量,在政治上对于地区利益的正当性进行不容置喙的否定。而在一般论者和国内民众的价值预设中,也仍然倾向于认为“中央政府”代表了最广大的全国范围内一般人群的利益,并认定这种整体利益立场是唯一正当的,是必然高于任何地区人群的个别利益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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