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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制与宪政转型

  古代中国有一种精英化的士绅自治的传统。这一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央集权制的实效 。有学者也借助这一古典的乡绅自治原型,将现代的乡村自治理想称之为“村镇共和” 。从共和的观念看,一个宪政国家不可能仅在中央一级是宪政的,而在地方是集权的。一个全国范围的单独的民意去支撑和垄断整个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也显得单薄和危险。单一的民意因素被无限放大,很容易导向寡头体制。一个较大人群的民意,也没有足够的正当性在一切地方事务中去顶替和漠视一个较小人群的民意。因此地方选举既是民主制度的题中之义,还具有另一种宪政的意义。就是在民主制的内部形成一个民意的梯形,用复合的民意去制衡单一的民意,用地方自治去化解中央集权。彻底的中央集权制一定是共和的反面,也是宪政的反面。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中,民主与宪政的目标呈现出一种互动的关系。即地方的民主化,就是国家的宪政化。
  地方政权如不真正实行选举制度,在异地为官的人事原则笼罩下,地方政府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外来政权 。公共权力主要掌握在一批由垂直人事系统控制的外地干部手中。易地为官原则暗示了地方在政治制度中的客体化,取消了地方利欲在国家体制中的正当性。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扭曲成为以一个外来者和“殖民者”的身份,去攫取地方的物力和维持地方的秩序。在中央集权制下,地方的利益诉求,高度依赖于行政系统的人事效率和国家中枢那些相对遥远的分权制衡机制,但无法得到一种民主化、地方化和宪政化的及时保障 。换句话说,在中央集权制下地方利益的实现只有两种出路,一是迷信中央,一是背叛中央。
  易地为官原则是与责任政治相反的一种官僚制。在中央集权制下,如果权威向下的复制和传播是顺畅的,那么责任和风险向上的复制和传播也将是“顺畅”的。有学者研究明代的州县政治体制,指出州县行政权的不自主,是古代地方政治一贯的特点 ,造成官僚们事事向上请示的恶习。“请示汇报”是中央集权体制和易地为官原则的一个必然产物。处理问题的级别越高越有效,越说明问题受重视,越不伤害地方权力的正当性。这恰是地方行政制度严重丧失责任能力、甚至濒临无效的危险信号。这种无效是中国两千年中央集权制潜伏下的一个恶性肿瘤。如果所有官员的合法性都来自一个自上而下的最高权力中心,“成我者惟上,格我者亦惟上”,尽管成文法上有纵向的权限划分,但这种划分只是功能性的,因而也就是临时性的。中央在理论上有权干预地方的一切政务,随时有权将留用给地方的权力拿过来自己直接行使。这种一竿子到底的行政权,由一竿子到底的人事权带来,也由一竿子到底的权力合法性所决定。官僚们为规避责任,往往都学会了审时度势,向上转嫁政治责任。因此中央集权的程度越高,中央的政治合法性的耗散速度就越快 。目前中国政治危机的一个现状,就是民众对中央的不满普遍超过了对地方的不满,中央政治的崩溃速度超过地方政治的崩溃速度。尽管“反贪官不反皇帝”是历代造反者一种策略上的口号,但历史证明只要贪官超出一定的量,皇帝总是会比贪官垮得快。中央,是中央集权制下的“冤大头”。
  因此地方选举对中央政府的政治风险来说,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允许地方官员通过当地人民选举产生,类似于在诉讼制度中把对事实的判断交给陪审团,从而卸下法官对案件实体负责的角色负担。地方选举也一样,它转移地方官员的权力合法性来源的同时,也转移了上级政府在人事上的政治责任和风险。承担一切人事任免的责任风险,正是中央集权体制在政治上最沉重的代价之一 。每一次人事授权的失误,都会直接伤害中央政府的权威。
  最近两年中国在行政改革上推行问责制和引咎辞职的做法。但易地为官原则的存在,也将致使任何“问责”或引咎辞职制度不可能赢得说服力。梁启超谈论君主立宪时说,“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 。同样的道理,必中央无责任才能责诸地方,必省市无责任才能责诸州县。“有限政府”不但是有限权力的政府,也是有限责任的政府。和公司制度一样,一种良好政制的目标,就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让政府负担无限责任。但中央集权制度却和政治上的无限责任连在一起。权力越集中,政治责任越沉重。一个良好的宪政制度,不应允许、也不能鼓励地方把自己权限内的问题提交到上级权力部门去。因为这等于陷上级政权于不义。有限责任的政府,是指每一级政府都是有限责任的政府。各级政府责任的有限,需要依赖于明确的纵向上的分权,和地方权力基于本土化选举的自足性。地方权力为地方人民所授,公法上将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分清。问责和引咎到哪一级,才会顺理成章,不会有替罪羊,也不会因害怕当替罪羊而推诿责任。在近年来各地处理“群体性事件”和骚乱的事例中,这两种情况都很普遍。责任的边界如果不由权力的边界决定,就只能决定于天灾人祸的大小。地方的每一次不恰当、不明智的处理,尤其是在地方利益驱动下的不当处理,都将在政治上成倍的放大风险,然后把这种风险尽数的传递给中央。在一种垂直的人事权和自上而下的权力合法性下,“问责制”无法合理化的掐断责任和风险的向上移动,无法防止最高权力中枢成为一切政治责任的“多米诺骨牌”的最终归咎点。
  二、中央集权下的地方政制
  中国史上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对相权的侵蚀,都会导致地方行政不断的繁复和膨胀。和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权级别的不断增添成正比。明末以后,顾亭林在《日知录》中痛定思痛,认为凡地方政治干得好,天下就太平。反之则大乱。他说:天下大治,则小官多,大官少;天下大坏,则是大官多,小官少。小官多,大官少,意味着相当程度的地方自治。大官多,小官少,则意味着节节高升的中央集权。
  秦汉以来,多数时候中国的政权级别是三级,地方政权为二级 。如汉代沿袭秦制,在中枢之下,用郡、县制。全国有一百余郡,每郡辖十到二十县,共计大概一千一百至一千四百个县。县又分二种,万户之上称大县,牧官曰令。万户以下是小县,牧官曰长。类似今日之市级和县级县。汉代的地方政府自治权较大,一个郡的太守就与中枢的九卿同级别(二千石)。朝廷也只任命郡县长官,地方政府的组成中央是有所不为的,由太守、县令去自行“辟署”。即便如此,这个名义上的三级政府由一个大官少的中枢来管理小官多的地方,还是捉襟见肘。因此汉一代又把全国划为十三个大区,各派一个刺史,归三公中的御史中丞统辖,负责对地方的调查考核。这个刺史一开始只不过是俸禄六百石的小官,也不长驻地方。但就是这个刺史制度,慢慢演变成了后来的行省。
  汉代的地方政权,最为简约。到了唐代,一方面中枢越来越繁复(大官越多),另一方面地方也繁复起来。唐的州县制,名义上也是三级政府。但州已增至三百五十八个,全国共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即是说县一级增加并不多,但与中枢之间的纽带却增加了二倍有余(大官越多)。三百五十多个二级政府中央实在管不过来,也如汉一般,将全国划为十个道,各派一名监察御史,后来称为观察使。这时观察使开始长驻地方,名义上是中央官员,实质上已成了州之上的一级政府。小官慢慢成大官,小鬼终于升城隍。地方政权事实上已经有三级了。地方政府的级数增多,意味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对地方自治权力的收缩。官员的任命权开始集中于吏部,不再允许地方长官自行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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