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的创造和传播需要一定的投资并且受制于一定的经济规模。但著作权作品与有形商品不同,它能够在同一时间内被无数人所利用而不会带来损耗。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作品在被创作完成后,将其向公众发行的成本,除了必要的费用外,倾向于零,特别是以电子版本而不是以硬件形式发行时更是如此。技术的变化发展也使使用作品的成本降低。在缺乏著作权保护时,竞争者的自由搭便车行为会将用户的成本降到接近零的边际成本。这一情况的存在会使作者和出版者面临难以收回成本的境地。这势必会严重影响作者对创作的投资和出版者传播作品的投资。在缺乏著作权保护时,除非作者不大关注创作回报或者出版者不大关注投资回报,否则公众将难以获得丰富的作品。如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作品复制和传播手段非常简便。在这种环境中,作品内容提供商为收回其投资,需要被赋予一定的激励机制。如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是提供激励的政策选择之一。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著作权保护手段支持作者和出版者从事原创性表达的创作和传播是必要的。
此外,在
著作权法领域,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之间的划分被反复地强调,这体现了作者专有权控制的领域的原则界限。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免于被竞争者或其他从作者作品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不合法地、过度地复制以及以其他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假定允许不合法的复制者割断作者的作品市场,作者将不能够收回创作作品的成本,这反过来将阻碍作者从事创作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不对作者在他们的作品中提供著作权保护以确保能够收回独创性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成本,作品这种创造性表达将会出现生产不足和传播不足的情况。原因之一是存在自由搭便车现象。如果作者不能阻止搭便车者复制和传播其作品,以及以更低的价格向公众销售作品的复制品,作者创作作品和将作品提供给公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打击。在搭便车行为泛滥的情况下,原创作者不能够以收回创造性作品的成本价格销售作品的复制品。结果,只是那些能够获得独立收益的作者会继续从事创造性活动。通过授予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专有权,禁止竞争者复制著作权作品,作者能够阻止自由搭便车者在不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复制和发行作者的作品。著作权保护创造了在接近创造性作品中的人为的稀缺, 并且赋予了著作权人在对此种接近的相应的市场垄断权。 这一垄断权使著作权人能够收回创作成本。这样,通过赋予作者在他们的作品中可以实施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为作者生产创造性作品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10〕(P654)
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的有限的垄断权,确保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市场中获得经济利益。正是“这种从新作品的商业化中潜在的获得收入的机会激励作者投入必要的时间用于创作出新作品”。〔11〕(P17)
(三)经济激励结构的假设:缺乏著作权保护时的作品创造与传播
从逻辑上说,假定在没有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作品根本就不会被创作出来,有某种程度的保护就被创作出来时,授予这种作品以著作权是适宜的。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没有
著作权法的情况下”一些作者仍然会创作新作品。对于
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方面的批评者即认为,虽然作者的表达具有独特的社会价值,但
著作权法的激励是否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达到理想的程度并且成本相对来说较小所必须的,这还有疑问。确实,通过比较假定没有
著作权法的情形,可以更清楚地看到
著作权法的激励效用。
审视一下早期没有著作权保护的历史,那时对作者的创作提供的激励是很少的,在现代所谓赞助商的时代——作者得到了富有的赞助者的支持,通常意味着作者被很好地“酬奖”了。在没有著作权保护的时代,艺术家的独立性也经常受到威胁。很多国家的文化历史有很多的例子说明,那些大创造者由于穷困和没有获得承认而悲惨地死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假定对公开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保护,包括竞争者在内的任何人不需要对作者的劳动成果的使用付出报酬。一旦作品被第一个生产者投入市场,其他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由于竞争者在市场上销售同样一个复制品节省了创作的生产性成本,他就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行销。由于竞争者的复制,作者和出版者难以收回投资的成本,原创作者投资进行创作的可能性就会下降。 在建立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有限的专有权时,著作权人有控制其作品市场的机会,例外的情形只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适用。这样,可以认为著作权人在缺乏竞争时比起每一个人都销售他的竞争性的同一作品来说,他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财产权虽然不是使作者和生产者占有作品价值的唯一的手段,即存在著作权以外的形式的优势与奖酬,如作品的最初出版者针对竞争者在时间上的优势,政府可以对作品的创造授予奖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酬奖;但是,在时间方面获得的利益是有限的。在
著作权法的历史中,立法者认识到是市场而不是酬奖是保障多样性表达的方式。授予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以著作权因而是确保智力作品创造的主要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