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通常是指对于同一权利客体,可同时或先后获得多种权利的保护,依法先产生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获得注册乃至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上述第九条与第三十一条对此亦有规定,但却没有规定“在先权利”具体类型。通常认为“在先权利”至少应包括:已受保护的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而“中央一套”系中央电视台的其中一套节目,这为公众所认可,并约定俗成,不会有其他意思表示和歧义,中央电视台拥有对“中央一套”的在先权利。因此,将“中央一套”作为避孕套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有侵权之嫌。否则是对央视一贯的信誉及因此而来的合法权益的漠视,同时也会激励更多 “搭便车”者。
退一步说,即使“中央一套”的商标注册人不构成对央视在先权利的侵犯,但该商标很可能会因为违反《
商标法》第
十条第八款而被驳回。该条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虽然从字面意义上讲,“中央一套”并不等于“CCTV-1”,但长期以来,“中央一套”在公众心目中就是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的“代名词”,有着广泛的公众影响力,将之注册为避孕套商标并用于商业领域,有极大负面的效应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尽管该项申请已经进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程序,但其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即使获准注册,也并非成功商业投资。因为商标的价值并不来源于标记或符号,而源于一贯的经营与信誉。
二、为商标价值溯本清源:来自经营还是符号?
从符号学上而言,商标本身仅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符号。商标的作用是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以弥补二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本质上商标仅仅是给消费者传递特定信息的中介。因此,对商标价值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商标这个符号与标记,而是商标所附载商品的一贯质量及其经营者的信誉。
而如今,一些投机者跟风社会热点进行商标抢注并炒作,力图随意制造所谓“高值商标”,正如“中央一套”商标。仿佛只要注册了一个热点名词就可以从此拥有亿万财富。实际上,这些也许只是“一夜暴富无知狂想”。试想,哪一个世界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是靠一个所谓特别的符号或标记,就忽然间一夜笑傲江湖?不管是耐克还是海尔,哪一个品牌不是靠无数人诚信经营长期积累出来的?经验证明:品牌绝不可能是靠突发奇想注册得来的。
可以说,商标只是一种商品符号,“中央一套”安全套即使注册成功,它也只是安全套中的一个品种代号而已。“中央一套”要成为“一”套,还得由经营者商品的可靠质量与信誉长期脚踏实地地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