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下课时给大家推荐了几本关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史书,也不知学生看不看。不过,我以为从秦开始,如果是想学好中国的法律制度史,那么历朝政治制度史包括思想史还是要看看的,有些东西由于时间有限,不能在课堂上展开,因此只能寄希望于学生自己的主动性了。快要期中考试了,我采取的是写影评或法律性随笔的形式。希望学生能认真一些。。。。。。。
小卒于06年11月27日中法史课后草
中法史教学手记(十一)
感觉好像好久没有写法史教学手记了。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但这一切都要归于去另外一个校区考试的缘故。
今天又在刺骨的寒风中去上课了,当骑上单车时,心中充满了激动。因为又要见到这些可爱的学生了。纵使或许有个别同学不喜欢法史,但是若干个同学的来信使我坚信大多数的同学已经开始改变了中学时的那种厌恶历史的情感,已经开始在向一种健康的历史观的方向前进了。诸位看官,如果是您,在再这些抑或群可爱的孩子们上课时,在已经几近有一周没有见到这些正在或已经改变了的历史观的学生们时,你或您能不激动能不高兴吗?
为了讲好秦朝或秦代的法律制度,我专门找来了《睡虎地秦墓竹简》(在此要感谢书的主人尹强老师的无偿提供),这只是一本定价为二元人民币的书,但实际上我以为实际价值应当远远超过定价的“二元”价值。这是文物出版社于改革开放的最初期即1978年11月出版的,在那个年代还有这么一批人面对巨大的困难整理出了这些出土的文物,真是让人感到十分的敬佩。
这节课一开始给大家讲述了秦的行政法律制度。首先我让大家传阅了睡虎地秦墓出土时的一个叫“喜”的人的尸体和残存的竹片的图画。然后简单地介绍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基本内容,并对一些小案子作了分析。接下来介绍了秦时的行政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官吏设置的问题,并且联系现实对于“三公九卿”作了比较详尽的分析。而在讲述秦时选拔官吏的条件时我更是联系目前我们国家选拔官员的公务员制度作了分析。并让同学们进一步地思考为什么在几千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可以做到在我们当代人看来如此完善抑或完美的官员选拔制度。特别有一点要说明即秦时选拔官员一个重要标准即是“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而再看目前的官员选拔机制或是公务员考试内容都不能与秦相比,当然你也可以说那时的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又必须是司法长官的缘故。但是无论如何,我以为,如果真得想要实现依法治国,实现十六大定的目标,则必须在以后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当中增加这样的一个专门考核标准即专门针对官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并且这种考试必须不能是形式上的,不能像现在所谓的“官员普法”一样,缺乏实质内容而空流于形式。当然更有甚者一些单位在组织的所谓官员晋升考试时,专门像征性地增加法制基础的考试,并且作为法学的专业的一些人才也必须参加。我以为这实在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为了所谓的官员普法,不分清红皂白地让所有人都去参加所谓的法律基础考试这实在不可取的。
在讲述秦时对于官员的行下处罚机制时,处罚措施之一即谇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像。谇的出现我以为也表现的当时的统治者已经十分地注重对于官员的一些口头上的警告。不过我有一些纳闷即由谁来行使这种斥责的权力呢?还是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用嘴说说而已?有没有次数的限制等等,目前均无史料考证。
那么在当时来看,即然已经有了对于官员的行政处罚机制,是不是也有像现在一样的专门针对官员的考核机制呢?下节课的“上计”、“考课”制度将会和您一同走进秦帝国的官员考核制度中去。。。。。。
小卒于06年12月4日晚草
中法史教学手记(十二)
“上次有一学生问老师年龄,并猜测吾四十,刹那间吾色突变。学生观之而后改为师者三十八有矣”。呵呵,没有想到自己已这么老了。。。。。。。
今天上课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原来上课的教室多媒体出现问题,因此就转移到另外一个教室去上课了。不过幸好发现多媒体有问题时还不到上课时间。
今天主要是讲述秦代的刑事法律制度。重点是介绍罪名及刑罚体制。在讲解罪名时特别与大家联系了“焚书坑儒”事件,并让大家去思考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而在讲解刑罚体制时主要是对于劳役刑作了重点说明。这一部分主要是有一些晦涩的字难以理解,比如城旦、舂、司寇以及罚作等等。在讲课中还出现了一个疑问即“赀”与“赎”的区别问题引起了在大家的兴趣。在同学们用的教科书上认为赎并不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有的教材就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刑。这个问题的考证此时就变得比较有意思了。我看了同学们的书上的解释。那几句话实在不能成为赎刑不能成为独立刑种的理由。书上的解释是这样的,现抄录如下:“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忆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仅作这句话上来看,实在是没有什么说服力。因为没有任何的证明就下了一个结论即“赎刑不是独立刑种”。 其实赀的本意就是指小罚,即“以财自赎”。《尚书•尧典》说,史前即已有"金作赎刑”。《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在后来的朝代比如汉时我们发现了关于赎刑的记载,而赀则没有发现。比如“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 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在此之后,慢慢的赎刑就成为一种经常用的刑种。因此,我认为赎刑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后来又给大家介绍了秦代的
刑法原则及司法诉讼制度。大家了解的内容主要是对于一些专有名词的理解上,比如“端”、“公室告”以及“鞫”等等。而涉及政治制度的内容则相对比较简单,况且没有学后面的知识,也就没有进行比较,只是对于这一部知识作了简单的介绍而已。
至此,秦代的法律制度就讲完了。讲述的主要依据是《秦简》而不是教材。通过阅读《秦简》来讲述秦时的法律制度,我发现现在的教科书上的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我在想,对于中法史的教学,如果没有不懂历史,没有一点古汉语的功底真得是很难讲好,当然作为学生来说,如果没有古汉语的功底,想真正地融入中法史也是很难的。当然,如果仅把中法史当作一门课来说的话,学生只要掌握基础知识就可以了。但是以后想要在中法史上有所发展的话,则必须下一些功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