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退一步讲,即使陕西高院在该案的处理中并没有请求最高法院拿出意见,我们也可以做出如下的推断,那就是,陕西高院不同意为邱兴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其执行死刑,是得到了最高法院“默认”的。之所以这样推断,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其一,对于这样一起带有“公共事件”性质的血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予以关注;其二,根据中国的司法现状,如果最高法院希望保障邱兴华获得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总是有途径的。换句话说,如果我的推断不错的话,最高法院并不希望该案走到由自己核准的那一步。之所以这样推断,不仅是因为,最高法院碍于人手、司法资源,确实难以承受太多的死刑案件,更主要的是因为,面对这样一起颇为棘手并备受关注的“影响性”案件,最高法院有理由担心,如果处理稍有不当,将使自己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地,也将使刚刚被最高法院收回并有待于观察其效果的死刑核准权,面临一场严峻的考验。而这恐怕是最高法院不愿面对的。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陕西高院之所以不同意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逆反心理”在作怪。我们知道,在邱兴华案进入二审程序,尤其是在二审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之后,该案从一起恶性刑事案件,迅速演变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不仅《南方周末》等颇具影响性的媒体刊载了精神病学鉴定权威关于邱兴华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声音,而且还有不少法学专家也开始通过包括“上书”在内的各种方式,呼吁陕西高院同意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然而,这一切,在陕西高院看来,只不过是纯粹的“炒作”。表面看来,陕西高院在民意尤其是在专家的民意面前,挺起了腰杆,似乎在坚守司法独立。但,事实上,这不仅是对民意的极大漠视,也是对“专家”、“精英”的又一次公然“嘲弄”。这样的“嘲弄”,在几年前的“枪下留人”案件中,就已经上演过!
不过,陕西高院在处理邱兴华案时所表现出的专横,充分揭示出了,司法实务部门与理论界所存在的紧张关系――“相互瞧不起”。理论界基于社会责任时常批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司法实务部门却时常指责,理论界不懂中国国情,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甚至是对司法的干预!这是一个我们不愿看到,但却不得不在很长时间内面对的事实。
……
诸如此类的想像或者推测,笔者还可以提出一些。
但,由于只是想像或者推测,也就没有必要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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