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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第一,见证与参与法制建设进程。电视法制节目承担着见证、观察研究与描述法制建设进程的使命,与此同时,电视又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参与了社会动员。首先,电视以其特有的记录手法,可以真实、直观、准确地记录和再现法制运作中的历史事件和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背景、环境,以及当事人的言行和意见等等。尽管多少经过了节目制作者的主观解释,也反映了采访者当时的主观意图,但相对于文字和语言的描述,电视节目的基本素材更适于记录历史事件和案件真实,尤其是电视镜头所捕捉到的一些细节(例如表情、语气、情绪、语言表述以及服饰、举止和地理环境等),实际上是不可篡改,不可代替的。在一定意义上,这些素材本身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并成为研究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史的珍贵史料。
  其次,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者,在多数的情况下,是以一个观察者的角度和立场进行报道和调查的,真实和客观公正,是对报道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这时,一种中立的立场是必须保证的。尤其是在纠纷发生之际,当事人各方往往会各执一词,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可能错综复杂,冷静客观地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为观众提供一个自主判断的基础,是电视法制节目的一种特殊价值。电视节目制作者不同于法官,他们的任务不是做出判断和裁决,而是提供素材,由观众进行判断。电视报道不同于审判过程,它不仅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根据,还应透过案件本身,让观众看得更多、更深,留给他们的思考和评价的余地更多。
  再次,当电视法制节目的某些素材积累到一定程度,从中可以观察到某些具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时,往往也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开始着手解决这些问题的时机。专题报道、讨论分析或综述性节目,往往能够调动多种手段和资源,关注并研究这些社会问题。在这里,节目制作者的职业敏感和研究能力同样重要,而他们所占有的大量信息和文献资料以及电视手段,又为他们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研究条件。这些研究可以是开放性的,提出问题,展示分歧,表明不同的方案、意见及其理由,并可以通过专家的话语向社会传达问题所在,唤起社会的共同关心并参与讨论,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后,近年来,媒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已日渐成熟和强大,逐步确立了自身的利益、理念、视角和风格,例如关注弱势群体、注重不同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对不良现象和揭露与批判等等,在这里媒体的主体性已经能够鲜明地区别于其工具性,媒体自身的价值也由此得到社会公众的肯定。但无庸讳言,媒体的主体性与表达者(立法者、专家、群众等)之间的区别与矛盾也必然会表面化。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环境中,普通民众有时仍然难以把媒体与党和国家及政府完全分离开来,他们对媒体的信任一部分来自对其背后的权力的迷信,对媒体的声音也分别采取盲从、半信半疑、利用、乃至逆反和批判等迥然不同的态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对民众的影响和调动成效是显著的。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实施以来,由于包括电视法制节目在内的电视媒体全力以赴的努力,通过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活动,以及日常的大量的消费者纠纷案例的报道,使广大民众逐渐熟悉了《消法》的精神和内容,学会了运用《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法律的精神潜移默化地深入了社会。12•4法制宣传日的建立,也与他们的努力分不开。由此,电视媒体也树立了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拥有了一定的社会公信度。
  第二,行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促进政治公开化和民众的知情权。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秩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政治公开化和民众的知情权的满足,这种目标,很大程度是通过媒体行使报道权实现的,因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被视为现代民主的象征和社会权利。电视法制节目对立法过程、司法程序等的报道,尤其是对法制运作实况的报道,不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而且能够直接起到舆论监督的功能。
  所谓舆论监督并非是一种法定的监督权,而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舆论通过其特定功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客观上能够起到监督的社会功能。这种监督并不必然启动任何救济机制,但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压力或权力,因此被称之为“第四权力”(the fourth estate)。在现代社会,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始终存在,然而这一问题在我国又有其特殊的意义,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不少争论。[2]在我国,由于司法独立尚未真正实现,这类影响对于司法的正常运作有可能是致命的。但必须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不是扼杀舆论监督本身。换言之,司法独立不能通过禁止舆论监督来获得,而应该在体制上获得保证。在中国,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都属于需要继续加强和保护的领域。事实证明,由于我国目前法制还不够健全,对司法的干预导致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确实还严重存在,因此,社会对于司法的监督受到社会的普遍拥护。根据一份对法官、律师和记者进行的社会调查,三类受调查人群虽然都认为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有限”,但还是共同认可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不够”。[3]调查也可以明显看到不同群体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由于社会各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对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很难产生完全的共识。就现状而言,目前舆论监督表现出以下一些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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