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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存在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关系,立法机关(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在法制建设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各异。在普法运动中,各权力机关都注重用电视手段树立各自的形象,宣传法制、服务民众。并通过与电视台合办法制节目的方式,将电视的功能应用于实务性用途,达到特殊的社会效果,如宣传新法或政策,开展专项斗争,推动改革或运动,组织动员立法讨论,提供破案线索、通缉逃犯,庭审直播等等。此外,电视法制节目的报道和案例分析讨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无庸讳言,由于各权力机关自身的利益和角度的不同,它们之间在一些问题上可能发生冲突和矛盾;权力机关与普通民众以及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而具体的权力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同媒体发生冲突。因此,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电视法制节目需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尊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独立。
  (3)社会成员个体
  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群体的构成要素;然而,作为个体社会成员,他们对法的认识和需求又是相对独立的。这些需求大致有:首先,通过电视法制节目满足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其次,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服务和案例讨论就成为他们获取法律知识和信息的直观教案。第三,表达和参与的需要。随着民众民主意识的提高,政治热情和参与的积极性也在增长,他们期待通过电视法制节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在这方面,电视可以起到民众的代言人或喉舌的作用。对于个体而言,他们更希望在纠纷或事件中,能有一个直抒理由和意见的机会。最后,不可否认,由于目前一方面,个案的处理中确有大量违反程序或实体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判(错案);另一方面,外界的干预和舆论的影响又确实可能对司法活动产生直接间接的作用。因此,民众中对媒体也存在种种不正常的期待,流传着所谓“找法院不如找记者”的说法。许多当事人试图通过舆论的巨大影响力干预司法,直接介入个案的解决,把媒体作为变相的信访机构、执法机关甚至超然于司法之上的权力机构。
  (4)群体利益及公众舆论
  首先,节目的导向可以直接影响公共舆论的形成;并可能在某一问题上直接成为公众代言人,表达特定群体的利益及其呼声。其次,电视法制节目是公众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利的最好方式之一。舆论监督本身未必能够约束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也不可能追查到每一个不当的司法行为,但由此形成的舆论压力反映了民众的一种期待和需要。正是因为许多曝光都能产生较大的反响,在追踪报道的作用下往往也能得到差强人意的结果,客观上也确实推动了执法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改善或改革,因此,公众对电视法制节目才抱有强烈的兴趣和关心。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公众舆论借助媒体影响、干预司法,甚至可能以监督的名义干扰司法的情况。再次,电视法制节目可以以民主的方式反映、沟通和协调不同群体的意见和认识。可以以其广泛性、普遍性和宽容性创造一种尽可能不带偏见的大众论坛,为不同群体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通过平等的对话,不仅使不同的意见得以表达,也可能使大众由此得到一种民主精神的陶冶,学会相互理解和宽容。最后,电视法制节目可以成为实现公众与职业法律家之间的对话沟通渠道。通过法律家(包括法学家和法官等实务工作者)对法的解释和讨论,既可以使民众了解法律界内部的不同声音,也可以据此与法律家进行交流对话。同时,电视法制节目也可能成为法律家获取社会生活信息和法律信息的一个窗口。由此,不仅可以听到法律界内部的不同意见,还可以听到民众的评价和呼声。
  总之,在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社会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需求和期待是丰富多样的。一方面,不同的社会主体对电视法制节目的需求存在着一致性,其中,国家意志起着导向的作用,决定着电视法制节目的基本功能是普法;另一方面,这些不同的需求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者既要在节目内容、表现方式和功能方面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承担着妥善协调不同需求、平衡主旋律与多元化之间关系的使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电视法制节目自身也是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着特殊的联系、沟通、协调和互动的作用。而检验电视法制节目与社会之间的适应性的标准就是其社会效果。
  三、电视法制节目的工具性价值与功能
  在分析了社会需求之后,可以看到,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和多样的社会功能。如果把国家和社会借助电视这一媒介或手段所需要实现的功能称之为工具性价值与功能的话,那么电视法制节目制作者在表现法制内容中对法制的积极参与则通过传媒与受众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电视作为一种表达的主体或媒体所特有的价值和功能。不仅如此,电视法制节目还具有更深刻的社会功能,能够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文化、道德规范、社会心理及社会组织结构……。
  根据以上对不同的社会主体的需求的区别分析,可以将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所发挥的工具性价值与功能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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