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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担反洗钱义务的合理界限与理性遵守

  第三,谨严慎行,展现睿智。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际关系的熟悉会让人放弃必要的警惕,言行戒备状况会逐步缓解。律师也是凡夫俗子,自然也难以全然脱俗。随着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增加,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在密切,甚至大有朋友之感。然而,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首先存在的毕竟是业务契约关系,利益上的合作型博奕关系决定两者之间难以成为至爱亲朋——至少在契约关系没有终结前情况如此。
  一直牢记“合作型博奕”、“契约关系”有助于律师在当事人面前谨严慎行,保持必要的警惕,不可为表现自己的“聪明”而对当事人的询问、要求毫无原则的接受,客观上帮助当事人进行某种违法行为的策划;也不可与当事人关系过于密切,不知不觉之间被当事人引诱入毂而难以脱身。
  最后就是权衡利弊,勇于取舍。前面论述过,从法理上、国际惯例上来说,对当事人的忠诚或“律师——客户特权”可以对抗律师反洗钱披露义务,但这个忠诚的前提应该有“律师执业责任豁免”法律制度上的保障。缺乏这一点,那这种对抗则仅仅是“应然”而不是“实然”,律师应该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取舍;而在“涉洗”可能性较大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在开拓业务与承担风险、接受金钱与招致责任、关注公益与满足私欲等等之间,也永远需要律师学会正确选择与明知取舍。
  五、结语
  洗钱犯罪的危害促使立法者面对公众的强烈诉求,极易趋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反洗钱运动,律师事务所也极有可能被包括在内。理性进行律师制度保障人权、奠基法治的价值与充当反洗钱运动的告密者之间的权衡、避免将律师制度的基本价值耗费在充当反洗钱告密者角色这一焚琴煮鹤之举上,本是立法者应尽的选择,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与整个律师业应该努力争取的结果;但如果无法避免承担反洗钱义务的结局,则也应在律师反洗钱义务、范围方式的限定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反洗钱义务的谨慎注意与理性遵守多加努力,进行次优的利益平衡,减少律师不必要的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业的稳健发展(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参考文献】[1] 任毓骏.每年6000亿美元!国际洗钱中心在哪里?[N].环球时报,2002-03-16。
[2] 何萍.论律师的反洗钱义务[J].法学,2004(09):48-50。另可参见:朱孟禾,曾祥明.论律师的反洗钱义
务[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69-370;万先运.欧盟防止洗钱犯罪新指令与律师的反洗钱义务[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43;宋杰.德国律师的反洗钱义务.人民法院报[N].200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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