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案件登记、费用进帐等方面认真把关,将完善事务所管理落实到事务所工作制度上来,对于不正常的费用往来,如大额超常款项进帐、律师事务所帐号借用(特别是有偿借用)、当事人款项代收等似乎是让律师事务所白白占用资金的“天上吊馅饼”的“好事”,应引起注意,并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要求承办律师解释说明;对于已经的办结案件以及尚未办结但律师辞职、转所的案件,应具有“档案意识”,及时将卷宗归档,或复制一份业务资料存档备查。
再次,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发现律师业务极有“涉洗”可能性时,不管是律师有意为之,还是疏忽被人利用,亦或是律师并无任何过错,只要是根据一般的职业勤勉及谨慎即可发现当事人委托法律事务本身即为洗钱行为的,均应及时与律师本人进行沟通,按照问题的性质寻求正确对策;同时,应将情况迅速报告律师协会,以便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律师对外执业方面,应爱惜羽毛,不参与、介入洗钱行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执业勤勉与谨慎,并能够对可能冲突的利益进行理性取舍
第一,律师应爱惜羽毛,守法遵纪。律师的信誉重于一切,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守法遵纪、注重声誉不仅是律师作为权利代言人与社会法律监督者应该具有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作为一个真正懂得如何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应有的选择。
这就需要律师不能受“数钱论英雄”不良风气的侵蚀,不该拿的钱绝对不能拿,更不能见利忘法,参与、介入当事人的洗钱行为;同时,在承接业务之前,应掌握有关业务信息,对当事人业务背景充分知情,不至于被当事人利用来充当洗钱工具而自己浑然不觉。
第二就是巧妙缔约,争取主动。律师代理合同通常由律师而不是当事人起草,加上律师一般要比当事人熟知法律,这就为律师巧妙缔约争来了主动权。经验告诉我们,把界定律师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律师代理合同不当回事、“拿豆包不当干粮”的观念与做法往往正是产生纠纷或陷律师自身于被动的根源。为防当事人误解或曲解,对于律师工作的特点、委托目标、代理事项、代理后果与风险的归属、律师工作范围、费用结算、代理活动无法或不必继续进行应如何处理等等内容,应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并与之详细协商,并特别提醒、加上当事人“不诚信(不如实介绍情况、提供假证、伪证等)或业务行为本身违法(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洗钱、逃税等)即构成违约”的条款,对律师契约主动权和合法权益进行必要的约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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