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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典(节录)

  第1202条 因单方行为引起的债务
  因单方行为(悬赏、无因管理等)引起的债务,适用本章第4节规定。
  第1203条 因造成损害引起的义务
  1.因造成损害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据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地国法。
  2.如果因在外国造成损害产生的责任引起的权利与义务的当事人为同一国的公民或自然人,则适用该国法律。
  3.如果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或据事件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不构成违法,则不适用外国法。
  第1204条 消费者损害责任
  因货物销售、施工或服务所产生的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消费者的选择适用:
  1) 消费者住所地国法;
  2) 制造商、施工者或提供服务者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国法;
  3) 消费者取得货物地、施工验收地或被提供服务所在地国法。
  第1205条 不当得利
  1.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法。
  2.若因取得财产或获利的法律基础丧失而不当得利,依照支配该法律基础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准据法。不当得利的概念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7节 继承法
  第1206条 继承关系
  继承关系,只要本法典第1207条与第1208条未作其他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国法,除非被继承人已在其遗嘱中选择了其国籍国法。
  第1207条 设立与撤消遗嘱的能力,设立与撤消遗嘱的形式
  设立与撤消遗嘱的能力、设立与撤消遗嘱的形式,依照被继承人设立或撤消遗嘱时的固定住所地国法,除非被继承人已在其遗嘱中选择了其国籍国法。但是,遗嘱及其撤消只要满足遗嘱设立地或撤消地的法律要求或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要求,则不得因不符合形式而被视为无效。
  第1208条 不动产以及须经国家登记机关注册的财产的继承顺位
  不动产的继承顺位,依照该财产所在地国法,已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登记机关注册的财产的继承顺位,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注释】  “吉尔吉斯共和国冲突法”规定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2卷第7编中,经1998年1月5日第1号法律颁布并于同日开始生效。由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制受原苏联传统的影响,将家庭法单独立法,而不规定在民法典之中,因而民法典中无相应的家庭法冲突规范。本法根据德文译本翻译,官方文本为吉尔吉斯语。——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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