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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度变革——基于行政法学理路的初步探究

  目前我国法律中往往直接规定了企业有遵守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义务,并采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命令—控制型”的行政活动形式,来确保技术标准的实施。不贯彻标准的企业,可能将因此遭受不利的影响。但实践中当技术标准水平制订过高,全行业企业中的大多数都无法实现该标准时,出于很多现实的考虑,政府往往无法对诸多企业进行一一处罚,更没有勇气去关闭这些企业。[16]就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过程中,反对设定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者所主张的那样:
  修改者第一刀就是砍“氮氧化物”。这一刀下去是多少车船?多少厂家?不说从今以后要改的生产线,光是目前已经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数量就很大,中国的汽车工业刚刚要飞起来。新标准划出去的可不止是厂子啊,还有多少工人!中国的大气环境治理需要有较长的过程,太急了不行。[17]
  而且实施标准的多为质量监督部门或专业监管部门,在政府序列中的位置并不够高,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即使这些部门有“宁可一家哭,以免一路哭”[18]的决心和壮士断臂的勇气,但其他行政部门则可能会对产业发展或其他因素予以更多的权重,同级政府则更多考虑的是“大局”以及政治稳定等因素。特别的,大企业往往因其人财物等诸方面的优势,与当地政府有着较强的谈判能力,它们往往不愿意去遵守技术标准,而是试图去寻求政策上的变通。例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前主任曹凤中先生在近期的演讲中提到这样一个事例:
  在河南有一家大型企业,环保局去进行达标检查,发现污水排放超标。按照规定,企业排放不达标,环保总局就不能给他们盖章通过验收。执法人员当场表示:“不达标,我们就不盖章。”该企业的一位负责人笑了笑说:“我就不信这邪。”一会工夫,县里领导的电话就打过来了:“方便方便,帮他们把章盖了吧。”领导一句话,权衡利弊,最后只能是盖章了事。
  沈丘县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说,环保局长这个位置是最没干头的,没权也没钱。环保部门有保护当地环境的职责,却无真正的执法权利,地方领导为了追求经济指标,当然要保护企业的利益,有政府撑腰,大企业根本不把环保部门放在眼里。[19]
  这样的情况下,遵从技术标准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反而会在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企业需要通过采取技术改造、设备升级以及人员培训等措施,支付高昂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才能符合标准的要求,而如果不遵从技术标准的企业依然可以在市场上我行我素的话,那么遵守标准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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