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大幅度的限制主张,是只能以杀止杀,必须把死刑局限于谋杀罪,罪犯都没有杀人,政府怎么能杀人呢?先把死刑局限于谋杀罪,杀人的严重性才不会被其他的罪名掩盖,杀人才会成为最不可容忍的犯罪。然后以杀止杀的错误就可能被更广泛的接受。另外,中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很低,基于各种原因,律师不愿代理刑事案件,也很难较深的介入实质性的审理。很多案件开庭只花2、3个小时,就判被告死刑了。所以减少死刑判决,与整个诉讼与司法制度的改革又连在一起。肖扬先生最近两年开始呼吁减少死刑,今年7月1日开始,各省法院对所有死刑案件的二审进行开庭审理,这也是一个好的变化。
死刑与人体器官移植
王:中国还有一个与死刑相关的人权问题。目前全世界的人体器官移植,大量来自中国死刑犯的器官。福柯曾说,“犯人的肉体变成国王的财产”。这只是哲学意义上的象征,但在中国,却成了一个事实描述。我们的问题是国家不但剥夺罪犯的生命,而且征用死刑犯的身体,把他们死去的肉体“国有化”。
丹麦、英国等媒体有过许多批评。中国卫生部的副部长黄洁夫,在今年11月的人体器官移植大会上公开表示,除少部分器官来自交通事故的死者外,中国的器官移植大部分来自死刑犯。他说“中国政府会尽力说服死刑犯及其家属,同意犯人被处决之后捐出器官”。据卫生部的统计,每年有8000—9000多例器官移植,其中肾脏移植大致有5000多例,肝脏移植在2004年有2600例。中国每年的死刑执行人数一直是个谜,一位法学家刘仁文的研究测算是“一年8000人”,他曾在北京见过你。大赦国际的估算,2004年执行死刑的数字是3400人。占全世界执行死刑人数3797人的90%。2005年判处死刑的至少有1770人。但以卫生部披露的人体器官移植的规模来推算,我个人倾向于刘先生的数字。有记者在北京的医院调查,在120多间厕所里都发现了器官买卖的广告。中国卫生部颁布了一个《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医院临床用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这个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这当然是一个进步。我的问题是,即使所有死刑犯都有书面同意,死刑犯成为一个社会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你会如何在道德和人权的角度上评价它的影响?
巴:谢谢你告诉我这些详细的信息。一个被关在监狱中即将被处死的人,怎么可能有平等的契约权利呢。如果一个人没被判死刑,你可以与他协商,比如今后将遗体捐献给医院做医学研究。被判死刑了,就不能再去问他,他已经丧失了自由的同意权。我可以用一句话,很直接的回答这个问题,这是纳粹的做法。如果导致了一个局面,为了取得一个人的器官,而倾向于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那这是人类最野蛮、最残忍的制度,我甚至不能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