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元勋们、设计者们很清晰的就是在基督教背景下完成立宪的。清教徒在美洲大陆的立宪政府的经验,甚至比洛克的《政府论》的出现还要早。而且英美的启蒙运动跟欧陆也不太一样。在欧陆人文主义、启蒙主义近代以来是建立在基督教精神的废墟之上,打倒神的一个废墟之上。早期有神论的人文主义很快就烟消云散了。英美也历经了一个现代的人文主义和启蒙运动,也历经了宗教的衰微,包括基督教的衰微。但是它从未历经过一个完全摧毁那个价值背景的时期,而且还把这样的信仰传统以一种更敬虔更火热的方式移植到了美国。所以今天在美国不管是从制度文本还是从政治生活中的各种细节里面,你都完全没有办法想象,这是能够排除所有价值约束和他的基督教背景之后的一种纯技术,这种纯技术是否可能?从经验的角度看要打一个非常大的问号。这是一个简单的对政教关系的理解,
如果我们看第二种思路,那就是说你一定要讲超验价值,立宪政体的背后一定有这个。这个时候,刚开始提出的儒家的思想也好、基督教也好、道家也好,它们和宪政追求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样一个超验价值的背景约束,如果我们不认同的话,那么它跟今天政治的合法性、跟宪政的制度成就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到底介入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像一些要搞儒教的人那样,用政教合一的模型来思考问题行不行?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立场,那是坚决不行的。那么这些问题我觉得不管我们今天是持基督教立场还是倾向于中国传统的立场,都是针对前一种道路的一个共同的需要清理和讨论的问题。不管我们的超验价值的源泉如何,我们都是倾向于价值约束的。其实政治哲学,政治共同体的背后一定存在一个政治神学的维度。契约论也好,包括人人平等这样一个价值预设的背后都有政治神学的预设。我给出的关于宪政的命题,就是最弱意义上的一种政治神学。
最后回应秋风,我之前的思路是跟我的信仰有关,我没有走上信仰之路时我也是到自然法为止的。最大的差别在哪?就是刚才提到的正义问题。无知之幕是不能重建一个正义的普遍性的。所以如果没有信仰,自由主义者就必须绕开正义,用权利去替换,为了避免报废品,坚决捍卫次品。因为根本不可能有优良品。但“约”的概念里面有两个东西:一是同时涵盖了制度约束和价值约束;二是也同时涵盖了爱和公义。仅仅是自然法是推不出这个东西来的。我刚才讲到圣约的信实,怎样把信实这个特征引入到人和人的关系当中,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基础,这个基础带来的不只是建立惩戒的合法性问题,而且还有爱与宽恕的问题。我在思考西方的特赦制度,它的基督教背景,就是爱跟惩戒的一种弥和。所以我想没有赦免的刑法制度因为没有爱,所以也是不公义的。我自己如果不敲一个缺口的话,信仰进不来,无法仰望,承受启示。对整个政治共同体来讲我想也是如此,不敲一个缺口、不向着上头有一个破碎的话,最高意义的爱与公义的源泉也进不来的。爱和公义的源泉进不来,人间纯规则、纯技术的政治共同体的构建,就仍然是残缺而危险的。尽管仍然是值得努力的。我想从政教关系的角度来重新构建一个基督徒的宪政理论。从基督徒的角度看,对人间政治和普通法道路的看法,可能是很特别的,是一定和福音相关的。也包括站在基督徒的角度来处理基督徒与外邦人之间的政治合作关系。不过这个思路目前还不清晰,目前我的思考主要放在以“约”为中心的宪政诠释上。
“中福圣山”根据录音整理,经作者勘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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