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看到第三种约就是人开始和人立约了。在《圣经》里人跟人的第一次立约是亚伯拉罕和亚比米勒在那口叫别是巴的井旁立约。人说话是不算话的。怎么把信实放到在人跟人之间产生效力呢。契约不是两个人之间的合意,而是在神之下,人指着神的名作出的允诺。指着耶和华的名作出一个誓言,因此约束我们彼此之间的一个关系。我们在中国历史传统里面,实际上也会看到并不像卢梭所想的那样社会契约只是商业契约在政治中的一种延续和想象,恰恰不是。从历史的延续来讲,政治盟约反而是最早出现在社会舞台上的。政治盟约可能出现得比商业契约更早。在《圣经》上看是这样,没有神,人跟人之间就立不了约;没有神的圣约,人跟人之间根本产生不出约这个概念。在中国古代,汤誓也好、牧誓也好,那个时候它其实是作为部落之间的整个贵族分封制度的政治权力的一个基础。这样一个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就来自于汤誓牧誓。那个东西显然不是商业契约的延伸。它是在当时畏天命敬鬼神之下出现的,一种带着神圣性的盟约。神圣性是盟约的前提。这个在牧誓里也讲的很清楚,包括惩戒部分。用现在的话来讲就是天地不容。这是第三重约,是人跟人之间第一次在神面前的立约。然后接下来第四重约就是无神之后的人跟人之间的约。我们建立人类社会的一个政治秩序,一个允诺是怎么成立的,一种惩戒是如何可能的?在人间裁判如何成为可能?就是两种:一种是完全无神论的利益妥协下的契约论,一种在神的话语或对天命的敬畏之下人跟人之间的立约。问题是这个约的概念它如何成为人跟人之间一种弥和的力量,而且通过这样的弥和在人与人之间构建起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基本逻辑。那么我们看没有一个指着超验价值的允诺,人间的共同体就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因为商业契约本质上是可以违背的,只要接受惩戒给出违约金就行了。在一种商业化色彩的社会契约论中,一句民不畏死,就足以颠覆一切政体的合法性了。
最近这些年倾向于古典主义和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在宪政跟民主之间更加强调宪政的立场,就是立宪政体对民主和意志的约束。在这个约束里面,从制度的约束向着价值的约束思考,尤其是向着价值的“不言而喻”的超验背景倾斜的时候,这样一些知识分子就开始引入这个问题。这时候政教关系就不像我们以前理解的那么简单。政教问题实际上可能会成为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梳理方向。这些年概念也提得很多,什么儒家宪政主义,或者基督教宪政,还有道家的。我以前也很喜欢从道家的一些观念去讲约束问题。天道是横跨道儒两家的一个中国传统的超验背景。我在之前一段时间也更倾向于借助中国传统中的天道。但立宪政体就是立宪政体,没有什么基督教宪政或儒家宪政。因为站在基督徒的立场说,宪政是一种让基督徒和非基督徒能够在一种基本的和平秩序和世俗的自由权利当中共存的制度。是一种最不妨碍福音传播的政治制度。对其他任何一种宗教或价值体系来说,也是一样的。
这样从大的方面产生两种思路。一种是基于我们之前一个比较简单的政教之间的理解,就是只谈制度约束就可以了,价值约束可不可以不在宪政主义以内。价值的约束,我们把空白留出来,政教分离也好,中国传统讲求同存异也好,作为制度以外的,有一个非制度性地接纳多元价值源泉的社会空间。就是说能不能把宪政制度看作是价值非常中立的一个东西。大部分对超验价值缺乏热情的自由主义者几乎都是这个思路。西方宪政的产生不用详细谈,宪政和基督教的一个历史关系里面,我们看得到一个基本事实,我们所认同的这样一个宪政制度就是从清教徒的信仰传统中产生出来的。欧陆虽然也在基督教文明之下,欧陆的很多启蒙思想,法国很多启蒙思想有民主主义的,也有一些宪政主义的因素。但是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欧陆(非清教徒国家)立宪政体的自发演进过程其实是极为失败的。我记得一个朋友说,如果没有经过二战的话,法国和德国连一个修正的机会都没有。如果没有英美,它是一枝独秀单独在那里发展的话,它可能跌得和我们一样惨也说不准。欧洲因为有这样一个互补,英美的道路实际上给它提供了修正和补充的机会,它才有今天这个样子。而我们看美国的
宪法,包括英国的宪政框架,那么很显然的你根本没有办法做到刚才第一种思路,剔出一个彻底的价值中立的、完全技术性的只谈制度约束,不讲价值约束,完全把价值约束留给制度之外的平台去处理的东西来。我们从人类已有的宪政主义的成功经验来看,它是没办法完全脱离的。因为立宪政体的追求和对超验价值的认同与顺服是一个同时的过程。站在基督徒的立场说,如果不是同一个过程的话,那宪政就是巴别塔,就是注定要失败的。政教分离的一个前提,恰恰就是因为它们在一个过程里面,否否则根本不需要讲分离。分离的前提是纠葛。所以就算分离了,立宪政体和不言而喻的超验价值的关系,也远比一个无神论者的想象更加亲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