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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神学的可能性:基督教与自由主义

  在理解契约的时候,也有一个有神论下的契约论和无神论的契约论的分化。一种是无超验背景的,或者是纯粹把社会契约看作商业契约在政治领域的一种扩展的社会契约论。凡是民主主义者基本都是这个倾向。谈社会契约论把它看作是商业积累在政治里面的一种延伸或类比,那么这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方向。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基督教的传统下来讲,就是无神的一个契约论。通过多数人的同意来建立一个契约作为相互之间的治理,所谓理性的统治。但我们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他的契约论是直接跟基督教《圣经》中的圣约传统联系在一起的。他使用的概念也是圣经中神与人立约的圣约(covenant)。
  我们在圣经上来看,圣经的世界观和历史观中,有四重约的原型。第一重约是神自己对自己的允诺,和人没有关系。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这体现出神造物,造天地宇宙的时候,他的一个核心的性质就是信实,“要有光,就有了光”。显示的不仅是一种大能,也显示出神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创世的大能,受到创世的目的的约束,也就是神要受到他自己的慈爱、公义、智慧和圣洁的约束。换句话说神不是别的,神就是神的慈爱、公义、智慧和圣洁本身。如果我们拿现代话语理论中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来讲,“要有光,就有了光”的意思就是“能指”与“所指”是完全统一的,说话是算数的。这就是约的本质,就是信实。世界是借着神的话语而成的。这里我们看到创世的力量就是信实的力量,就是话语的力量。在神那里“能指”与“所指”是一回事,话语就等于话语所指向的对象,所以圣经说“信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但人说话不一样,人说有什么不一定有什么,人说今天做什么,人说答应明天还你钱,明天不一定还你钱。在人这里,“能指”与“所指”是断裂的,是需要缝合的。“约”就是缝合的力量。因为人没有信实,所以当人起誓的时候,他应当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但没有比神更大的了,所以神指着自己起誓。这就是世界上的第一重约。
  第二重是神和人的立约。我们可以看到整个《圣经》就是一个圣约的传统。就是神一直与人立约,然后不断容忍人的背约,然后放弃惩戒的权柄,展开对违约者的救赎,直到他自己在十字架上替违约者付出代价的一个过程。从旧约到新约,从彩虹之约到亚伯拉罕之约到十字架上的恩典之约。神与人之间的约,如果站在自由主义、宪政主义这样一个角度去理解的话,制度约束的前提是价值的约束,如果这个约是信实的,说话算数的,那么这个约束一定跟公义有关。公义和信实一样,都是人没有的东西,是通过一个圣约的传统被给予的,被带到人间来的。在基督徒看来圣约实际上是整个世界的一个统治秩序。它有两个源头,神的最高价值有两方面,一个是爱,一个是公义。我们要在世上找到一种统治秩序的正当性,找到统治秩序的最高价值源泉,也必然是在这两者之间不可偏废,要找到一个同时能容纳爱和公义的一种秩序。没有爱就没有公义。但中国传统的法家,以及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思路跟学说,都是偏向的。司马迁的父亲分析当时的六家,法家的特征他说是“严而少慈”,就是没有爱。以前读到林猛写的《爱与公义》,以前我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就是惩戒何以成为可能?爱与公义的本源出不来,惩戒的本源也就出不来。于是宪政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策略,就是一种临时性的分寸。民主可以是妥协的产物,但宪政不能仅仅是妥协的产物。因为妥协就意味着本质上的临时性。那么人间的审判权也是一种策略,不能为他的正当性充分辩护。权力制衡只是一种效果,权力的分立本质上是承认国家权力的残缺。承认真道不在地上。所以法官和人间的审判权,必须从舍弃对神的全知全能的模仿,舍弃对实体正义的僭妄为一个出发点。这一切都为源自神的超验价值的临在留出了余地。所谓虚君立宪,虚人民而立宪。宪政主义的政治哲学,说到底就是一种虚位以待的政治神学。
  为什么说“圣约”不但使公义成为可能,也使爱成为惩戒的前提。因为圣约(第一重和第二重约)的本质是神对人的俯就,是神对自己的放弃,它不是一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一个妥协的产物。人和人之间的约是平等的,但神和人之间的距离是怎么跨越的呢?人不可能去跨越这个距离,显然是神的一个主动的俯就。神通过俯救、通过约这种关系,把他的爱和信实传递到人这里来。所谓约束是从神甘愿约束他自己开始的。约束的本质就是爱。神因为爱世人而放弃自己的无边意志,接受自己对自己的约束。这种爱从源头来说,就是无缘无故的。无缘无故是约的起源,也是爱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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