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代检查勘验制度在本案的运作
宋代证据制度中,发展程度最高、最引人注目的是现场检查勘验制度。尤其是发生杀伤案件情况下,地邻和地保有义务向州县官府报检,检验必须作笔录,法定的检验笔录有验状、检验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三种形式。因此阳谷县知县受理案件后“唤忤作、委吏各一员,把这一干人押到紫石街,检验妇人身尸;狮子桥下酒楼前,检验了西门庆身尸,明白填写尸单格目。”因武松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因此本案并没有出现当地地邻和地保报检的法定环节。
(三)宋代刑罚制度在本案中的运作
在上文提到的判词中涉及具有宋代特色的两种刑罚制度。一是王婆所受的刑罚——凌迟刑。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宋史•
刑法志》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就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是古代最残忍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之刑初现于五代,宋仁宗首开凌迟刑的先例,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凌迟刑确立为法定刑,直至清末沈家本修律时才彻底废除此酷刑。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封建社会“三谋一恶”的严重罪行,因为“凌迟刑毁弃了犯罪人当下的和未来的生命——不仅剥夺了被刑者的生命,而且也使被刑者的灵魂不再有居所。”【4】(P48)王婆是本案的罪魁祸首,她先是为潘金莲和西门庆勾搭成奸创造便利条件,后是教唆指使潘金莲下砒霜谋杀亲夫武大,触犯的罪名是“十恶”中的“恶逆”。在毒杀武大郎的共同犯罪中,“造意者为主”,王婆身为教唆犯,从重惩罚,罪不可赦,凌迟处死自在情理之中了。二是武松所遭受的刑罚——刺配刑。刺配刑是宋太祖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 而创设的一种集墨面、配役、杖身三刑于一身的一种残酷的刑罚 ,一开始是作为宽恕死罪之刑适用的,后来随着社会动荡不安,此刑被广泛地适用,被后人戏成“六刑”(法定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武松因报兄仇,私自诛杀潘金莲,斗杀西门庆,两条人命在身,虽有官方为其罪责开脱和本人投案自首情节,还是被判处刺配刑,发配孟州服役。
(四)司法制度运作中法官追求“执法原情”的价值目标,执法以求平民愤、顺人情为原则
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成熟而合格的法官,并不是严格按照条文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的工匠型法官,而是能够适当地突破官方法律的规定做出一些实质上合理的判决。这就要求一个成功的法官就不仅要详究官方法律的文义,通读例案;更要旁通经史,以探询法律背后涵养它的精神之源,还必须了解地方上的风土人情。本案的最初受理者——阳谷县知县,虽说收了西门庆的贿赂,拒绝武松的控诉,将武松逼上“私力救济”之路,但是看到武松复仇既成事实,处理本案时,基于敬仰武松是义气烈汉,还是有意为武松开脱,为武松减轻罪责,以顺人情。“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把这人的招状,从新作过: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此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服,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从认定犯罪事实之初,将原本不利于武松的供词一律改为有利于减轻武松罪责的供词了。阳谷县将此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东平府后,府尹亦哀怜武松是个仗义的烈汉,也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将卷宗改得轻了”,并修一封密书安排心腹之人,“星夜投京师”到刑部找熟人,利用私人关系通过中央刑部暗中给省院官私下打招呼,继续为武松开脱罪责,最终身负两条人命的武松仅仅遭到刺配刑处罚的结局,可以说与知县和知府两级官员的开脱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什么阳谷县县令和东平府府尹会不约而同会武松开脱罪责呢?因为武松为兄复仇而杀人的行为虽触犯了国法,但却符合官方正统儒家思想所宣扬的“义” ,武松不顾一切(包括失去得之不易的都头职位)为兄长报仇的杀人行为,虽应受到国法的制裁,但此举也得到社会主流意识的许可甚至赞赏。因此,古代官在府处理为亲复仇的案件时,一般执法者都会法外开恩,从轻处罚,以顺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