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照国际私法规则和区际法律适用理论成果原则。台湾地区制订有“两岸条例”,虽然该条例存有诸多缺陷,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法官而言,其在处理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上还是有法可依的。而祖国大陆缺乏处理两岸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不考虑适用台湾地区的有关民事法律,而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即祖国大陆的相关法律,这导致了在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上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表明审判实践远远滞后于理论研究。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除了不存在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这一因素外,几乎与国际法律冲突没有多大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的说明》)。鉴于我国区际法律的特点和区际法律适用立法的空白,祖国大陆法官在处理涉台民事案件时,可参照有关的国际私法规则,如《
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
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概括的规定。随着对外开放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日趋复杂。为此,民法典草案专篇规定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
民法通则》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债权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鉴于草案规定是国际私法学者长期研究的产物,也较《
民法通则》的规定详细和具体,在准用国际私法规则时,如现行法无明确规定的,也可参照该草案。
由于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在性质上的差别和大陆地区国际私法规则的不完备性,单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并不能完全解决两岸法律适用问题,此时,也可参照有关的区际法律适用的理论成果。如可借鉴韩德培、黄进教授起草的《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台湾法律研究所草拟的《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建议草案》、司玉琢教授、李兆良起草的《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