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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CJRA先是在司法委员会指定的十个联邦地区法院试行,这十个法院必须在1992年1月前实施其计划。在司法委员会对示范法院实施计划的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其他84个地区法院必须在1993年12月前实施案件管理计划。CJRA要求示范法院在其案件管理计划中加入六条特定原则:差别案件管理;对审前程序较早且持续的控制;对复杂案件的特殊监测和司法控制;通过当事人协作和自愿信息交换而形成有成本效益的证据开示;在动议提出前解决证据开示纠纷的善意努力;适当时将案件交由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予以处理。不过,司法委员会并不支持将上述六条原则“打包”扩大适用于其他法院,因为RAND公司的研究表明,由于其他法院在此之前已经采用了CJRA中规定的多数原则、指导方针和技术方法,且诉讼费用多取决于其他因素而非案件管理程序,所以示范计划本身对费用和时间迟延的减少并无显著影响。不过,下述六项措施合并使用起到在不增加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减少了诉讼拖延的效果:尽早的案件管理;尽早确定审判时间表;缩短证据开示程序的中止时间;定期公布法官未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话确定时间表和证据开示会议;执行顾问组的程序。
  根据CJRA实施的案件管理计划显然具有对诉讼费用和时间产生显著影响的潜力,其实施的结果虽有争议,但还是令人满意的。在CJRA下,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均提高了其自觉性,有利于达到促进民事诉讼程序案件处理的速度并减少费用的目标。从更广的意义上说,提高了整个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和效用。
  法院将不懈地努力以在民事案件中实现公正。为此,法院也将在民事司法改革中面临一系列的下述问题和挑战:在保持审判质量的同时提高处理案件的速度;在诉讼程序的全国统一和地方做法之间确定适当的平衡点;评定CJRA发起的程序改革对各种当事人和律师所产生的财务影响;评估特定的统计数字对案件管理方法所产生的影响;用于诉讼管理的一般规则和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的限制。但无论无何,公正的要求是最为重要的,联邦法院将继续寻求提高民事案件管理的方法。司法委员会将通过修改民事诉讼规则和采用《联邦法院长期发展规划》(Long Range Plan for the Federal Courts)在全国的层面上继续推进民事司法改革。
  
【注释】 
“民事诉讼及其诉讼程序”这一语境下,“民事”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当一个人、组织、公司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起诉其他人以获得对伤害的救济时,那么这个案件就是民事案件,其结果是可能导致金钱损害赔偿的救济或为/不能为特定行为的命令(order)。当政府因个人或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而提起诉讼时,那么这个案件就是刑事案件,其结果可能导致罚金或监禁。Frederick G.Kempi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法律出版社2001年英文影印版,第19页。

国联邦司法中心编,汤维建等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美]James V. Calvl & Susan Coleman , American Law and LegalSystems,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英文影印版,第42页。

美国的50个州中,共有26个州的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模式,法学院的学生仍然是通过研习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来学习民事诉讼课程。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2页。

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著,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如,宾夕法尼亚将民事审判法院称为普通请求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

美]William L. Reynolds , Judicial Process,法律出版社2004年英文影印版,第10页。

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章内容为:第1章,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Scopeof Rules--One Form of Action)。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告文状、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Commencement of Action; Service of Process, Pleadings, Motions, and Orders)。第3章,诉告文状和动议(Pleadings and Motions)。第4章,当事人(Parties)。第5章,庭外证言与证据开示程序(Depositions and Discovery);第6章,开庭审理(Trials);第7章,判决(Judgment)。第8章,临时性和终结性财产救济方法(Provisional and Final Remedies);第9章,特别程序(SpecialProceedings);第10章,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District Courts and Clerks)。第11章,一般条款(General Provisions)。此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还有两章,即作为附录的第十二章(Appendix of Forms),将各种诉讼格式附在条文后备用;第十三章,关于海事诉讼的附加规则(Supplemental Rules for Certain Admiralty and Maritime Claims)。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5年12月1日修订生效的FRCP,其条文只有83条,其中第74、75、76条已经被废除。

中,关于证据另由《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Evidence)加以规范;关于上诉审程序则由《联邦上诉审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Appellate Procedure)调整。

本章所引《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英文条文均出自该版本,3;另参考了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A。

美]兰兹曼著:《对抗性的诉讼程序:特征与优点》,转引自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际上,如果在违反规则时一方不反对,除非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义务纠正这种情形。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官是被动的参与者,其诉讼活动被精细地划定。See Albert P. Melone & AllanKarnes,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Foundations, Process, and norms,Roxbury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p189.

学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和引入诉讼介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弓:《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4日。

纪安著:《美国法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第2003年第1期。

然,美国民事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当事人主义,强化法官职权只不过是相对其自身所作的纵向比较,并不能因此否认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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