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大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当前中国的大局,法制建设,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与研究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服务于这个大局。不错,法律不同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法律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能否认法律的内容就是现实生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所谓法律的独立性,并不是指法律的内容可以脱离现实社会生活,而在于它反映社会生活的独特的形式。立法,无论是经济立法、政治立法,还是社会立法,实际是对现实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的确认,它以法律的形式使这种关系获得国家意志的属性,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地位。而司法和执法则使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体化,成为指导具体案件的标准。法律监督则把反映全国人民意志的
宪法作为衡量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的准绳。因此,无论在哪个法律领域,从事法律工作都必须讲政治,都必须服务于大局。所谓法律的独立性是指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而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属性。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法律一旦把社会生活的一般条件确定下来,取得了法律的尊严,就不允许任何人的恣意行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必须一体遵行。这表面看来是法律决定一切,实际上法律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地位,恰恰是由于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因此,法律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由于不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的差异,法律制度也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差别,很难把在一种社会制度中所通行的法律制度原封不动地照搬到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不错,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具有许多相似性、共同性,这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另一种表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在本质上、在服务的社会关系上的根本差别,因此在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基本的立场是必须从自己国家的国情出发,而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外国的制度。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而不是西方的多党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公有制占主导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不是西方的私有制占主导的经济制度。.所有这些社会制度的特点,特别是它们占主导地位的方面决定了中国法律制度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不能照搬西方,虽然我们可以借鉴其中有益的成分。在我们制定监督法时不应该以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为蓝本,虽然它们权力制衡的某些做法可供借鉴;在我们制定政党法时不应该以西方的多党制为依据,虽然如何使执政党在法律范围活动的某些具体做法我们可以参照;在我们制定物权法时不应该以西方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私法为参照系,而必须把保护公有财产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西方国家如何保护私权不受公权的侵犯的一些做法值得研究;在我们制定或修改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进行司法改革时,不应该以西方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基础,而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一根本制度,虽然西方有关司法独立,权力制衡以及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些制度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发。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反对那种闭关自守、固步自封、不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倾向。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本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某些从国外借鉴的法律制度在中国之所以实施效果不佳,主要是只引进了这一个制度,而没有引进其他配套的、甚至更根本的制度。这就告诉我们,当深入到基本制度的层面,如果基本社会制度不同,却要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以为通过法律变革就可以改变社会的基本制度,这种典型的法学家的幻想不可能不在现实面前碰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