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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村民代表的公正选举

  划分选区是议会选举的一种常见方法,目的是将人口多、地域广的选举区域(如美国的州)分割为规模更小的单位,以便提高选举效率、降低选举成本并有助于选民更熟悉当地候选人。但是选区的划分是有许多空子可钻的,而一旦划分不公正,那么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将使选举结果发生严重偏向。好在宪政国家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其中不乏值得中国借鉴之处。总的来说,选区划分必须符合“一人一票”的宪法平等原则,保证各选区选民人数均等,不得通过滥划选区使任何团体不当得益,并在此前提下保证各选区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民意代表。
  首先,如果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不一样而选举的代表人数相同,那么就将导致有些选区少量选民就能选举一个代表,而有些选区大量选民才能选出一个代表。这样,每张选票的份量就出现了差别,某些选区的选民在议会获得利益代表的机会就受到了歧视甚至剥夺。出于故意或疏忽,美国有些州不顾几十年来人口分布的巨大变化,仍旧沿用20世纪初的选区划分方案,从而使得不同地区的选民人数和代表比例显著失调。例如阿拉巴马州议会选举在1960年代的选区划分仍然按照1901年的宪法规定,但60年来的人口分布变化使得选举结果极为不公,选区人口和代表席位的比例在不同地区差异显著。根据1960年代的联邦人口统计,有的选区超过60万人,却只有7个众议院、1个参议院席位;而有的选区不过区区1.5万人,却也有两个众议院、一个参议院席位。选区代表比例的最高与最低之比在州参议院达到41:1,在州众议院也高达16:1。结果,参众两院多数议员都只代表阿州的1/4人口。在1964年的“选区重划第二案”(Reynolds v. Sims),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了“一人一票”原则,并判决这种选举机制显然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沃伦首席大法官(C.J. Warren)的法院意见指出:
  代议制政府的基本原则是:不论种族、性别、经济地位或州内的居住地点,同样人数的人民必须获得同等代表。……作为一项宪法标准,“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州的议会两院席位必须基于人口而获得分配。简言之,如果和居住州内其它地方的公民选票相比,某地区公民的选票份量受到显著削弱,那么公民选举州议员的权利就受到了违宪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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